近年來,隨著我國反假幣斗爭的深入開展,制假販假等違法行為受到有效打擊。盡管傳統的制販假幣行為得到了明顯遏制,但假幣犯罪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動向,利用銀行業機構自動存取款機(ATM機)犯罪的行為開始出現。
ATM機假幣犯罪成新型智能盜竊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貨幣金銀處處長、高級經濟師孟建華告訴記者,隨著社會打擊制販假幣斗爭的不斷深入,全社會防范假幣的能力明顯提升。犯罪分子采取的不再是傳統的面對面使用假幣的方式,而是通過向銀行業機構ATM機轉移假幣的方法,換取真幣。 “這些犯罪分子通過假造鈔票部分技術參數,利用變造幣通過自動存款機存款,使一些自動存款機誤認為真鈔,將假幣像真幣一樣存入ATM機,并轉入犯罪分子賬戶,然后再從自動取款機里取走真幣。”孟建華說。 他還對記者表示,使用假幣讓ATM存款機誤認,實際上是以秘密竊取的方式,突破ATM存款機驗鈔功能的障礙,獲取銀行業機構的貨幣,將銀行業機構財產轉移到自己的賬戶之中。使用的假幣是手段和工具,盜取貨幣是最終目的。因此,ATM機假幣犯罪行為應被視為一種新的智能型盜竊行為,也是需要政府及打擊假幣行政主管部門重視的新課題。
經濟損失銀行買單ATM機成假幣“試驗田”
孟建華告訴記者,ATM機假幣犯罪行為,給銀行業機構直接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一方面,由于自動循環存取款機實行存款箱、取款箱完全分離的方式,銀行業機構如發現ATM機存款機中有存入的假幣,就不會再付出,而是按假幣收繳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另一方面,銀行業機構還得如數支付給這些假幣或變造幣的犯罪嫌疑人賬戶資金,而由此形成的損失就由銀行業機構買單了。 另外,在一些不法分子變造貨幣過程中,銀行業機構的ATM機已經成為他們變造幣的試驗窗口,ATM機的防偽功能,在這一次一次試驗中逐步被一些制造假幣變造真幣的犯罪嫌疑人所掌握,為他們新的犯罪提供了技術支持。
打擊新型犯罪專家給出三點建議
孟建華認為,打擊利用ATM機存入假幣犯罪,首要工作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議修訂我國刑法,增設“利用ATM機存入假幣”為盜竊罪。由于ATM機假幣犯罪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刑法應予懲罰。這樣,才能有效維護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維護金融穩定、維護銀行業機構的合法權益。“在刑法條文修訂以前,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解釋的方式,規定此種犯罪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的條款定罪。”他說。 孟建華告訴記者,盡管我國使用的ATM自動存款機對假鈔的識別參數已多達幾百種,科技含量相當高。但是,為了防范利用ATM機存入假幣,應以更高標準確定ATM機的防偽技術參數,使ATM機的存款保持較高的拒鈔率。所有自助設備的服務網點都應配備攝像頭,完善自助設備監控制度,有效記錄存款人的體貌特征,對存款人、出鈔口實施有效監控,便于及時準確地追查犯罪嫌疑人。 此外,孟建華還建議,ATM
機審批及管理部門應形成合力,防范與打擊利用ATM機存入假幣的行為。作為同級政府反假貨幣聯席會議牽頭單位的各級人民銀行,要及時向銀行業機構與公安機關通報轄區反假貨幣的形勢及假幣犯罪的新動向,加強對銀行業機構ATM機防范假幣流入相關工作的研究與協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