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稱“外匯局”)發布通知,決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廣東(含深圳)、山東(含青島)、江蘇四個省(市)開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試點期限為一年。 外匯局稱,試點地區有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意愿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內企業,均可申請并在獲批后開展試點。根據通知,試點期間,各試點地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核定的參與試點企業總量不超過10家。 外匯局分析指出,這一政策可豐富國際收支調節手段,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促進貿易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