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上海市加強金融服務、促進經濟轉型和結構調整的重要內容之一,上海市昨日公布了《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試行辦法(送審稿)》(簡稱《辦法》)。上海市還提出,將力爭在2009年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總額240余億元的基礎上,2012年達到500億元;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專項基金要在現有11億元規模基礎上擴大到20億元,重點打造10家以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為主業的融資擔保機構。
所謂融資性擔保,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融資性擔保行業的發展,不僅是培育上海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支持和服務中小企業融資的需要,也有利于優化上海融資環境,實現上海“轉方式、調結構、促發展”的戰略目標。
《辦法》明確,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符合持續經營三年以上,最近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計凈利潤在10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等條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作為主發起人的企業持股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
在經營業務方面,融資性擔保公司可經營業務內容主要包括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以及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還可兼營訴訟保全擔保、投標及預付款擔保、與擔保有關的中介服務、以及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等。然而,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受托投資等業務。
為控制風險,《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本身凈資產的10%;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在自有資金投資方面,其投資范圍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及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上海市還將對屬重點扶持的融資擔保機構,經審核對其融資擔保代償損失按項目計算由專項資金給予20%-40%的補償。同時,還鼓勵各類融資擔保機構創新擔保業務品種,積極參與中小企業信用貸款、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信托計劃等擔保,并積極研究股權及知識產權、出口退稅賬戶、應收賬款質押等反擔保措施;支持各類融資擔保機構加強合作,積極開展分保、聯保等業務,分散融資擔保業務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