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監管,財政部近日印發了《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實施細則》,推進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 根據細則,為確保績效評價工作的客觀、公正與公平,績效評價工作應當以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后的財務會計報告為基礎。 細則規定,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指標主要有以下幾類: 盈利能力指標:包括資本利潤率(凈資產收益率)、資產利潤率(總資產報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潤率、支出利潤率、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6個指標,主要反映金融企業一定經營期間的投入產出水平和盈利質量。 經營增長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利潤增長率、經濟利潤率3個指標,主要反映金融企業的資本增值狀況和經營增長水平。 資產質量指標:包括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認可資產率、應收賬款比率、凈資本與風險準備比率、凈資本與凈資產比率6個指標,主要反映金融企業所占用經濟資源的利用效率、資產管理水平與資產的安全性。 償付能力指標:包括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充足率、凈資本負債率、資產負債率5個指標,主要反映金融企業的債務負擔水平、償債能力及其面臨的債務風險。 細則同時對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的評分標準、分數計算和監督管理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