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指出,重點促進IT、輕紡、裝備制造、物流等行業金融服務,促進和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禁止對國家已明確為嚴重產能過剩的產業中的企業和項目盲目發放貸款。同時,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參與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加快發展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投資等,鼓勵有條件的境內上市公司實施境外并購。
支持重點產業發展
《意見》要求,金融機構應圍繞落實重點產業調整振興規劃和市場需求,有針對性地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對于輕工、紡織、裝備制造等重點產業,可探索開展核定貨值質押融資、買方付息票據貼現等業務。推動采取在建船舶、“海域使用權”抵押融資模式,對信譽良好的船東和船舶企業要及時開具付款和還款保函。發展適合物流企業融資、結算特點的物流保理和聯網結算等業務,加快現代物流業發展。 《意見》還提出,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支持重點產業企業創新、引進和吸收成長性好、成套性強、產業關聯度高的關鍵技術和重大設備,推動國內企業自主創新和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船舶出口買方信貸和保函等業務,為船舶出口、船舶出口企業技改研發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支持。 對于IT產業,《意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專項擔保基金,促進成長型的中小電子信息企業以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探索發展創投企業、金融機構、中介機構組成的科技金融服務平臺,對授信、擔保、保險等業務開展集成創新,有效滿足重點產業中科技型企業的融資需求。規范發展供應鏈融資、應收賬款質押、存貨質押、組合擔保貸款等,滿足重點產業和新興行業中自主創新型中小企業“短、頻、急、小”的資金需求。
支持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意見》要求,對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新能源、節能環保、新材料、新醫藥、生物育種、信息網絡、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性新興產業,要積極研發適銷對路的金融創新產品,優化信貸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加大配套金融服務和支持,促進和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技術集成、產業集群、要素集約,支持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在淘汰落后產能方面,《意見》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把信貸關,在積極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和淘汰落后產能的同時,禁止對國家已明確為嚴重產能過剩的產業中的企業和項目盲目發放貸款。 此外,進一步加大對節能減排和生態環保項目的金融支持,支持發展低碳經濟。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多種形式的低碳金融創新產品,對符合國家節能減排和環保要求的企業和項目按照“綠色信貸”原則加大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和完善客戶環保分類識別系統,支持發展循環經濟,從嚴限制對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消耗型的企業和項目的融資支持。 《意見》特別指出,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參與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加快發展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投資等,鼓勵有條件的境內上市公司實施境外并購,進一步發揮并購重組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基礎作用。規范發展股權質押貸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