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有金融機構高管薪酬問題逐漸得到規范之后,非國有金融機構高管們的“天價薪酬”問題也有望得以根治。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昨日獲悉,國家財政部、銀監會和人社部等部門正醞釀對非國有金融機構高管的薪酬管理辦法,并且有望將非國有金融機構高管薪酬納入監管范疇。
思路:董事會交棒監管者
自平安集團高管的千萬級薪酬曝光后,國家有關部門針對有關高管薪酬先后開出了諸多方子。針對國有金融機構,國家可以通過董事會的表決來對高管薪酬進行限制,解決起來相對容易,但對非國有金融機構來說,問題解決得并不順利。
“《公司法》規定,高管薪酬由董事會批準,非國有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批準了高管的薪酬,國家有關部門也很難干預。”一位監管人士告訴記者。
然而,如果將高管薪酬問題納入行業監管范疇來治理,顯然,無論是國有金融機構還是非國有金融機構,都將一視同仁地接受監管――這正是此次治理薪酬問題的大思路,且是在一個國際協調的大背景之下進行:G20成員國擬共同采取限制金融機構高管薪酬措施,中國恰好借助國際協調的力量解決國內金融機構的高管薪酬問題。
“對高管薪酬的一個整體的監管框架可能在明年能夠形成。”一位知情人士表示,“否則,可能會在國際組織的評定中,影響中國在這一領域的評分。”
上月在美國匹茲堡召開的G20峰會上,金融穩定委員會(FSB)提出的相關規定,首次納入了有關應以延期償付形式支付的銀行家獎金比例的具體指導方針。G20支持FSB的一項建議:對于可能需要增加資本金才能符合未來更嚴格監管標準的銀行,監管機構應準備好限制其以獎金、股息及股票回購形式支付的利潤份額。
中國是FSB成員,理應履行該委員會提議,而這同時也為中國治理高管薪酬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可謂一石二鳥。
前瞻:治理之路任重道遠
但基于國內“多頭管理”的現狀,業界不認為金融機構高管薪酬治理會一帆風順。
業內專家指出,G20形成的共識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動金融高管薪酬的規范。但財政部、銀監會、人社部的職權,并不直接管理非國有金融機構的薪酬問題,且在這些機構的“三定”方案中也沒有明確由這些機構來管理,因此,業界擔心治理高管薪酬問題難免會遇到“三個和尚沒水吃”的窘境。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日前曾明確指出,銀監會不是我國商業銀行薪酬的主管部門,因此不存在對商業銀行進行“限薪”的行為。
銀監會稱,薪酬激勵作為銀行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銀監會一直以來就在開展這方面的研究和指導工作,特別是去年以來,參與了由人社部、財政部等部門關于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問題的研究。銀監會目前正在進行的薪酬激勵機制研究,只是以前研究的延續和深入,目的就是為了督促商業銀行吸取金融危機的教訓,完善商業銀行的薪酬激勵約束機制的建設,將高管薪酬與銀行風險和成本更為科學地掛鉤。
財政部方面,今年4月9日曾下發
《關于國有金融機構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分配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國有金融機構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時,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的原則確定。而對于非國有金融機構則是“比照執行”這一標準執行。這紙通知在當時引起了廣泛爭論,支持統一考評標準者有之,反對“一刀切”者亦不少。
事實上,監管部門對于金融機構高管薪酬已有一個統籌的考量。上月16日,作為薪酬主管部門的人社部會同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資委等單位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首次明確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結構主要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益三部分構成。其重要意義在于,金融類央企的高管薪酬也被納入了監管之中。
但對于非國有金融機構高管薪酬的監管,該由誰來做,卻仍舊沒有定論。上述人士指出,G20形成的共識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動金融高管薪酬的規范,而非國有金融機構也理應納入其中。
至于解決非國有金融機構高管薪酬具體的實現路徑,市場將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