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法制建設終于“破繭成蝶”。6月25日,全國首部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地方性法規——《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 《條例》總共有8章,分為總則、金融市場體系建設、區域布局和基礎設施建設、金融人才環境建設、信用環境建設、金融創新環境建設、金融風險防范與法治環境建設和附則。《條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字斟句酌,構筑法制框架
據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宣傳處負責人介紹,《條例》23易其稿,先后召開11次立法調研座談會和兩次人大常委會會議,一共征集到各方修改意見400多條。 “上海以地方立法的途徑,促進上海金融業發展,確實抓住了關鍵。”上海市人大代表、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許羅德對《條例》給予高度評價。在他看來,與國際上其他金融中心相比,上海在法律制度環境方面的緊迫性更強。 根據《條例》,上海市將設立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構,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協調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和落實階段性目標和各項措施。與此同時,上海市政府將組織編制金融產業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安排上海金融發展資金,用于對金融人才、金融創新的獎勵和金融產業發展的扶持。 上海市人大代表、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行長孫持平表示,《條例》的調研及制定的整個過程,見證了上海在推進國際金融中心法制環境建設中所付出的不懈努力。
單獨列章,闡述結構脈絡
與大部分法律、法規相比,《條例》覆蓋面廣,立法體例清晰,整體框架中不僅有原則性規定,更有實質性闡述。 在區域布局和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條例》指出,上海市政府將根據陸家嘴金融城、外灘金融集聚帶、張江金融信息服務產業基地、洋山保稅港區以及其他區域各自的發展優勢,完善金融業空間布局。 在金融人才環境建設方面,《條例》提出,對引進的高層次、緊缺金融人才在戶籍和居住證辦理、住房、醫療保障、子女就學等方面提供便利;對引進的境外金融人才,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出入境手續。 此外,《條例》在信用環境建設、金融創新環境建設、金融風險防范與法治環境建設方面提出具體要求,包括支持金融機構在金融業務活動中使用信用產品,推進在企業融資、創業扶持以及典當、融資租賃等業務中使用信用產品;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支持下,將各類創新成果率先在上海市實施推廣等。 對此,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劉櫻認為,《條例》對金融人才、金融創新、金融生態建設單獨列章,不僅立意突出,脈絡清晰,體例完整,更顯示了《條例》的前瞻性和突破性,且具有很高的實際可操作性。 孫持平表示,《條例》以單列一章的形式明確了上海在金融創新環境建設方面的各項制度和政策規定,突出了金融創新在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的位置。而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委員、中科院上海分院常務副院長華仁長則認為,《條例》突出了金融人才在建設國際金融中心中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