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深入調查研究,將盡早出臺涉及上市公司與破產法銜接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日前在“第二屆中國破產法論壇”上透露,由于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涉及到證監會行政審批和法院司法裁定兩方面,因此,最高法正與證監會協商制定就上市公司破產重整進行法律銜接的文件,已達成初步共識。 “這里面涉及到的是法院先裁定還是監管機構先批的問題,兩家正在協調。”奚曉明對上海證券報記者說。 奚曉明說,最高法針對新破產法的三個司法解釋顯然不足以完全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深入調查研究,并將針對破產案件工作中的疑難問題盡早出臺涵蓋整部破產法的全面系統的司法解釋。 他表示,以下三個問題是法院在審判破產案件實踐中關注的焦點。第一,進一步完善破產管理人制度。在當前金融危機形勢下產生了許多上市公司破產的案件,絕大多數是非破產清算,而是利用破產程序進行重整。由于這種破產重整案件中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經營模式的選擇、引入戰略投資者等商業運作內容,在我國目前管理人隊伍尚未成熟的情況下,法院在指定管理人的時候應當注意吸收相關部門和專業人士參加。 第二是破產程序與執行程序的銜接問題。按破產法規定,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采取的保全措施和執行程序都應解除和中止,相關債務在破產程序中共同受償。
他特別指出,“涉及債務人的財產被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包括海關、公安等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執行程序的,應該說所有的執行都應當中止,保全應該解除。立法時大家談的也是這個意思,遺憾的是破產法并沒有寫得很清楚。” 第三,上市公司由于是公眾公司,到目前進入法院破產程序的上市公司大約有二三十家,它并不是以破產死亡為目的,而是以破產重整為目的,重整會涉及諸如新的股東(戰略投資者)市場準入等問題,抽象出來就是行政審批程序和法院的司法裁定的銜接問題。這個問題我們也正在與證監會進行協商,已經初步達成共識,但最后解決還需要一定時間。 奚曉明所提到的問題反映了現行法律制度的缺陷。記者了解到,新企業破產法中沒有新投資人的任何規定,亦沒有就債務人企業重整和和解中設定第三方重組的空間和余地。法律對于重整的規定仍然局限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安排,沒有將產權市場、成本和收益等市場要素考慮其中,致使重整制度設定、制度運行以及制度結果的實際運作難以操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張仁輝就認為,目前全國已經批準的上市公司重整計劃草案中,幾乎均引入第三方即新投資人參加重整。他建議,法律應對新投資人在重整中的法律地位和準入條件進行規定,并且賦予其參加重整申請權、重整計劃制定參與權、知情權等一系列權利。 目前,關于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問題,證監會去年出臺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及其補充文件《關于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有一些制度設計。不過,上市公司破產重整關涉監管機構審批程序和法院司法裁定權,迫切要求最高法和證監會加強協作,填補法律和制度空白。 “第二屆中國破產法論壇”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北京煒衡律所等單位共同主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