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5月25日電 記者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獲悉:依據《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許可證》自6月1日啟用。6月1日起,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新發、變更、延續、補發許可證的,各級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經營者在今年6月1日前已經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按有關規定換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5月13日已經公布,目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正在抓緊制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及其相關配套規定。在該辦法出臺之前,各級餐飲服務監管部門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及衛生部關于餐飲業食品衛生監管條件和程序的規定,實施餐飲服務許可工作。 據悉,《餐飲服務許可證》要求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類別、許可證號、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發證日期、有效期限及備注等內容。記者從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監管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了解到,餐飲服務許可按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業態和規模實施分類管理,共分為5大類:餐館(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火鍋店、燒烤店等)、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食堂,其中餐館又按經營面積分為特大型(3000㎡以上)、大型(500—3000㎡)、中型(150—500㎡)、小型(150㎡以下)4類。《餐飲服務許可證》需注明經營單位所屬類別。 另據了解,食品攤販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不要求申領《餐飲服務許可證》,但要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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