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規范信托行業的法規、指引密集頒行,尤其《信托公司證券投資業務操作指引》下發后,一石激起千層浪。 中鐵信托理財中心林楓告訴記者:“《指引》下發后,喜的是政策幫扶了信托的主導地位,信托公司聘請私募基金作為第三方投資顧問,并讓私募基金從非公開、地位模糊階段升級為公開、接受監管的金融產品,即‘陽光私募’。憂的是信托在提高運營管理成本、操作流程、提高門檻、增加賦稅環節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下一步業務開展的難度加大。”
千萬門檻難投顧
《指引》下發后,業界第一個不適應的是,投資顧問參與證信業務的難度系數加大了。 記者在《指引》的第二十二條看到:參與證信業務的投資顧問,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西南財經大學信托與理財研究所一位研究員告訴記者,對投資顧問最低資本數額的規定,未必能幫助信托公司選擇合適、有價值的合作伙伴。錢多,人未必好。而且還可能將優秀的投資顧問拒之門外。 該研究員指出:“當然,這也是監管部門首次以文件形式規范私募基金行業,在承認陽光私募模式合法化的前提下,加入1000萬元準入門檻,有助于私募基金業的優勝劣汰。” 林楓也告訴記者:“這也改變了以往投資顧問無論大小均可能參與證券投資信托業務的歷史。那些資本不能達標的小投顧機構將被拒之于該業務門外。” 其實,實收資本1000萬元的門檻對以結構化證券信托產品為主的上海地區私募基金影響不大。但在私募基金活躍的深圳,一些純市場化運行的私募基金或將受限,也可能“卡掉”一批私募基金。
另尋對策繞道走
《指引》的第二十一條規定,顧問公司的管理費要“由信托公司從收取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中支付”。 “由于該政策短期是為了壓縮證信業務空間,因此信托公司與顧問公司不約而同地另尋對策。對于投資顧問費用收取方式,政策要求不再像以前直接從信托項目中列支,而要通過信托公司才能拿到。這就導致一些機構采取變通交易結構、調整會計處理方式來繞道。甚至有機構與規則‘賽跑’,在政策還未正式下達前,大密集發行證信產品。”該研究員說。 他提出,證信業務已明確為針對“高端”投資者的私募品種,監管對交易內容應持中立態度。“而《指引》卻表現出某些干預色彩,如對信托公司與投資顧問關系的硬性規定,對私募性質的證信業務施以公募性質的約束等。” 此外,《指引》扶持信托公司主導證信業務的意向,似乎與信托公司市場發展的實際要求有一定距離。“更多的公司可能將證信業務僅僅作為豐富品種的一般性業務。”他指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