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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3 作者:楊晶 來源:上海證券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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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從權威渠道了解到,近期有望出臺的有關證券經紀人管理的辦法中,券商將有關事宜向當地證監局備案并確認后便可委托經紀人進行營銷,證券經紀人的管理也將納入券商合規管理體系。 據權威人士透露,在經過前期征求意見后,有關證券經紀人管理辦法的正式出臺也漸行漸近。大多數券商在前期半年多時間中,已經基本完成了對已有經紀人的規范清理工作,沒有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或經紀人專項考試的不合格經紀人也都逐漸淡出市場。在有關經紀人管理的配套規定出臺之前,與券商僅是委托關系的這群經紀人仍處在“停業”狀態。 即將出臺的新規中,券商將有關證券經紀人的制度向當地證監局備案及確認后,便可開展經紀人營銷。據記者了解到,券商需要建立健全的證券經紀人資格、委托合同、執業培訓、證書的管理體系,以及關于證券經紀人行為規范、報酬制度;另外,券商還需要健全和完善對證券經紀人執業支持的系統、經紀人信息查詢制度、有關客戶回訪制度、客戶投訴和糾紛處理機制和經紀人的檔案。如果相關制度、機制和系統有效運行,滿足合規要求的券商便可以向當地的監管部門報備,經確認后便可開展經紀人的營銷活動。記者也從部分券商處也證實到,滿足上述這些制度的一些大型創新型券商已開始與監管部門積極接觸,有關檢查工作已經展開。 值得注意的是,證券經紀人的管理還將納入到券商合規管理體系之中。經紀人被客戶投訴、券商對客戶糾紛的防范和處理效果等,將作為衡量券商內部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的一大指標,在券商分類評價體系中有所體現。業內人士也表示,近年來券商都在積極推進合規制度的建設,經紀人管理納入到這一體系之中,將經紀人行為的合規性納入到其績效考核范圍中,這也更利于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經紀人績效考核制度。 按照已有的規定,證券經紀人必須獲得證券從業資格,券商除了完善上述制度、機制和體系外,還將通過對異常交易的監控,與經紀人的客戶保持“溝通”。據了解,為了及時發現投資者股票是否被盜買盜賣,券商將定期將經紀人招攬、服務的客戶賬戶的交易信息、資產情況等提供給對應的客戶。 另外,即將出臺的新規中還有望實現對經紀人的展業區域、人數規模的限定。在經紀人的委托合同和相關檔案中,將明確展業的區域。而單家券商委托的經紀人數量很可能將暫不超過該券商員工總數的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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