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2009-01-09 作者:李鴻光 周凱 來源:中國青年報 |
|
|
上海市民姜先生等3個家庭參加招商局上海國際旅行社(以下簡稱:旅行社)組織的“澳大利亞、新西蘭11日游”。回程時,因飛機故障,姜先生等人自行購買了新西蘭航空公司的機票飛回上海。回國后,11名游客分別到法院起訴,要求旅行社退還未實現的行程旅游費,額外支出的住宿費、交通費和適當承擔未達到服務標準賠償每人人民幣2萬余元。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對姜先生等11名游客的起訴均不予支持;另準旅行社補償11名游客各人民幣500元(含旅行社應退回的65.5澳元/人費用)。
旅程第十天,按計劃,11名游客應搭乘早上6時30分澳洲航空公司的航班,由新西蘭的奧克蘭飛往墨爾本。團隊抵達機場后,卻被告知航班因機械故障取消。澳洲航空公司即安排游客乘坐另一航班,于13時25分由奧克蘭起飛先抵達悉尼,再在當晚20時由悉尼轉機飛往墨爾本。次日上午,再按原定航班返回上海。
11名游客不認同旅行社安排,雙方產生意見分歧。當天早上7時25分,11名游客以1542元紐幣(新西蘭幣種),購買了新西蘭航空公司當晚23時30分飛往香港的機票,并于當天上午9時許,入住奧克蘭機場中心酒店休息。抵達香港后,再以2321元港幣購買了港龍航空公司的機票返回上海。
11名游客訴稱,出國旅游前旅行社未與他們簽訂書面合同,只有出團通知書。當因航班取消造成旅游受阻時,旅行社告知游客旅游行程結束。游客認為旅行社沒有按合同標準提供相關服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庭上,旅行社辯稱,航班被取消后,當天沒有從奧克蘭直達墨爾本的飛機,旅行社隨即安排游客先飛往悉尼再轉飛墨爾本,這不影響第二天返回上海的航班,也是當時唯一的選擇,更可以將損失降到最低。但11名游客提出旅途勞累,一定要當天從奧克蘭飛香港轉回上海。旅行社認為,涉及第11天的11名游客未旅游的收費項目及其他費用,折合人民幣500元/人可予退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11名游客雖未與旅行社簽訂旅游服務合同,但出團通知中注明:團體機票不得簽轉、改期或退票;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有權改變及縮短行程;如遇客人臨時中途更改或取消住宿、景點,將被視為自動放棄,不予退款;凡參加該旅行團的人員,均視為已認可上述說明。收到出團通知并接受,可視為雙方的旅游合同法律關系成立。當原定航班被取消后,游客應當按照出團通知的約定,遵從旅行社的安排。
而11名游客訴稱從奧克蘭經悉尼到墨爾本時間長,旅途勞累只得自行購票回上海。實際上澳洲航空公司安排的轉機,在當晚21時30分就能到達墨爾本,而11名游客自行購票則是在當天晚上23時30分起飛,整個晚上都在飛機上度過,次日還要經香港轉機,旅途更加疲勞。因此,11名游客以路途勞累拒絕從悉尼轉機的理由不能成立,從澳洲航空公司出具的證明及領隊出入海關的印鑒,證明11名游客陳述不實,從11名游客自行購票的行為看,表明了他們終止與旅行社的合同關系,根據出團通知的約定看,11名游客購票經香港返回上海及酒店餐飲費用,應自行承擔。
編后:出國旅行,遇到航班取消或類似的不可抗力比較常見,對于游客而言,最重要的是判斷出旅行社是否以游客利益為重,采取了最合理的解決方案。而本案中的11名游客顯然在氣頭上做出了既不經濟也不理智的判斷和選擇。
春節長假即將到來,借本案要給選擇出國旅游的人們提個醒,若因不可抗力與旅行社產生不同意見,應先充分了解信息,促使旅行社提供最佳解決方案,避免產生過激反應,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真正遇到不可抗力,旅行社和游客都會受到影響,不妨共同坦然面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