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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將全部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 ■
截至2007年底,150戶中央企業中,已有146戶設立了法律事務機構,占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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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在一次新聞發布會上介紹國資監管工作進展并回答中外記者問題。吉國強
攝/CFP | 10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企業國有資產法通過,并將于明年5月1日開始實施。從1993年開始起草,歷經15年,承載了公眾期待,這部旨在保護國有資產,同時規定了國有資產收益制度的法律終于出臺。 如何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防范法律風險成為一個重要內容。近幾年國務院國資委推動建立國有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并努力建立起國有資產法律風險的防范機制。 據統計,2005年至2007年,中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處理的各類法律糾紛案件達6.4萬件,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705億元。而各地省屬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總共處理了各類法律糾紛9.2萬件,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570多億元。
國資安全“抓手”
“企業需要經營自主權,而國有資產又需要保證安全。”這是國有企業改革中一道繞不開的坎,而防范風險就是平衡二者的關鍵環節。國務院國資委政策法規局副局長于吉認為,企業面臨最重要的風險就是投資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2004年,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原總經理陳久霖因為違規操作石油期貨,造成巨額虧損,而后又蓄意隱瞞虧損事實,成為當時轟動一時的新聞,這一事件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陳久霖本人被判刑。時至今日對于中國的國有企業來說,無疑仍是一個警醒。 就在這一事件熱度未減之時,2005年一家知名的國際律師事務所對中國100家企業的法律風險進行了評估,引發了人們對于企業法律風險問題的關注。如果說對于一般企業來說,對法律風險的防范是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的選擇,而對于國有企業來說,保證屬于全民所有的國有資產的安全更有一層特殊的責任,防范法律風險成為保證國有資產安全的“抓手”。 據于吉分析,近年來國有企業涉及的法律糾紛相當多。他認為,從企業內部原因來看,主要是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經營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不統一。董事會、監事會沒有很好地履行職責,沒有形成對管理權限的制衡。內部風險體系控制不健全,決策缺乏必要的法律論證和審核。 同時,一些企業缺乏內部的風險控制體系,忽視法律顧問的作用,在重大決策工商談判,對外出具法律文書的活動中缺乏嚴格的法律論證和工作程序。企業管理層過多,資產監管鏈條過少,造成失控,在國有企業案例中,80%發生在企業的二、三級,有的甚至是四、五級。
“法務總管”定位“高管”
今年9月初,一條招聘信息引起了人們的注意。國務院國資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受企業委托,組織6戶國務院國資委監管企業面向海內外公開招聘6名企業總法律顧問。在一般人印象中,法律顧問多由律師兼任,而這些“顧問”卻怎么要全球公開招聘呢? 實際上,企業總法律顧問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顧問”,而是要承擔日常工作的管理人員。按照國資委對企業總法律顧問的定位,這個職務應該是企業的“高管”,是名副其實的“法務總管”。 區別于既往兼職的“法律顧問”,總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不只是在一些訴訟中處理一些法律事務,而是“既懂法律又懂經營”,在企業日常管理中發揮法律把關人的作用。 這并不是第一次為中央企業選“法務總管”,這也已經不僅僅是企業設立的一個管理職位,背后是防范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這個大工程的重要一步。 早在2002年,當時國家經貿委等幾部門就決定在全國范圍進一步推廣國有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試點。國資委成立后,2004年4月提出國有重點企業法制建設三年目標,其中對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部,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作了要求,實施了《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此后,國資委又在湖南等六省(市)開展地方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試點。
九成央企設法律機構
據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透露,截至2007年底,150戶中央企業中,已有146戶設立了法律事務機構,占97.3%。53戶大型中央企業按照國資委要求全部建立了總法律顧問制度,另有28戶其他中央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要也建立了總法律顧問制度。 同時,省屬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顧問組織體系也初步建立。截至今年9月底,626戶省屬國有重點企業中,已設立法律事務機構的573戶,占91.5%。已實行總法律顧問制度的291戶,占46.5%。 中央企業在加強企業規章制度建設和合同管理的同時,越來越重視在各項經營業務中發揮法律審核把關和決策參謀作用。企業法律顧問機構全過程參與各項經營業務,實現了企業決策的規范化,有效遏制了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據統計,2005年到2007年,中央企業總部經法律事務機構審核的規章制度已達12626件。2007年中央企業通過法律審查的合同近370萬份。為企業經營堵塞了大量的法律漏洞,保障了企業交易安全。
風險還需“防火墻”
黃淑和說,當前,進一步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需要抓住一個關鍵,就是努力形成由企業決策層主導、企業總法律顧問及法律事務機構牽頭、業務部門和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防范責任體系,以切實保障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有效運轉。 “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全部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這一指標是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組織保障。”對于總法律顧問制度在法律防范機制中的作用,國資委政策法規局局長周渝波如是解讀。 他認為在法律風險的防范機制中,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把關率應達到100%,這一指標是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流程保障和基本業務。因違法經營發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基本杜絕,歷史遺留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基本解決,則是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重要檢驗標準。 剛剛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產法,對于國家出資企業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提出了要求。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 黃淑和認為,加強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是推進國有企業法制建設、實現依法治企、保障國有資產安全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他認為,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重點環節包括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切實把好法律關;在企業自主創新中,依法加強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加強對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抓緊完善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
鏈接: 按照國務院國資委今后3年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總體目標,到2010年力爭在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全部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把關率達到100%,因違法經營發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基本杜絕,歷史遺留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基本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