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由新華社昨日受權發布,未來凡經營者集中達到一定營業額標準,應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規定》提出,在確立統一申報標準的同時,金融領域經營者營業額的計算應考慮實際情況,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業內人士認為,此規定可看作是《反壟斷法》的配套措施,能起到一定程度的完善和補充作用,為所有一般性國內收購和跨國并購提供了前期大框架。不過由于條款的可操作性仍待提高,預計此后政府還將陸續出臺更加細化的相關規定。
申報標準以營業額為基礎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其他經營者的股份、資產以及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指出,經營者集中有利于形成規模經濟,提高經營者的競爭力;但又可能產生或者加強市場支配地位,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我國反壟斷法規定了經營者集中必須事先申報制度,為了明確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保證反壟斷法的有效實施,國務院制定了《規定》。 申報標準是經營者集中是否需要進行事先申報的門檻,經營者的營業額是反映經營者經濟力的重要指標。按照國際經驗,我國也采用這一標準。 該負責人指出,在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和情況的基礎上,《規定》規定需要申報的經營者集中的標準:一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二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經營者集中達到其中一項標準的,即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宏源證券研究中心總經理程文衛表示,這幾個營業額的數字門檻并不算太苛刻,整體上比以往的相關規定有所寬松。“《規定》一定程度上能夠規范國內并購以及外企對國內企業的并購活動,以更好地落實《反壟斷法》。” 民生證券兼并與收購部董事總經理張全亮認為,此次《規定》更多的是服務于《反壟斷法》,對公司并購實務方面的影響并不太大。他介紹說,我國商務部曾于2006年8月出臺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其中對企業并購的相關規定比較詳細,由于該《規定》目前并未廢止,因此日后的企業并購還將較大程度地依照該《規定》。
金融業標準是松是緊存爭議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還指出,由于區分行業和領域規定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在理論上有一定道理,但實際操作上不夠可行,所以還是制定了統一適用于各行業、領域的申報標準。 但是,考慮到一些特殊行業、領域,如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行業、領域經營者的資產構成比較復雜,為了使申報標準符合這些行業、領域經營者的實際情況,國際通行做法是對其營業額的計算專門作出規定。因此,《規定》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在確立統一申報標準的同時,明確規定: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程文衛說,對金融業的特殊規定,或許可以理解為政府對目前的投資性收購、財務性收購有意限制。而萬聯證券的一位專業人士認為,《規定》中提到的是適用于各個行業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但最好是根據不同行業的平均利潤水平,區分行業制定更詳細的標準。“由于金融業的并購產生的資金額較高,日后的細則可能對金融業更寬松些。此外,對于重化工業、房地產業等行業的標準也應該適當提高。” 張全亮則認為,政府在對于金融業經營者集中方面態度比較謹慎,目前難以預測其細化措施將更嚴還是更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