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這段時間,采取各種形式變更職工現有勞動關系,存在規避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的故意。”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部長劉繼臣今天在全總《勞動合同法》宣傳專題新聞發布會上說,“這些行為,直接侵害職工合法權益,影響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據劉繼臣介紹,根據各級工會的有關調查,一些用人單位主要采取3種形式調整和變更職工現有勞動關系。
“一是勸辭職工,即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與部分職工特別是工齡較長的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據劉繼臣介紹,這一現象客觀上在部分地區已引起連鎖反應,形成一種“勸辭風潮”。典型的例子是深圳某公司與5100名職工調整勞動關系事件,在此次事件中有2000多名員工辭職后重新競聘上崗;廣東惠州一公司要求2000多名職工與它訂立起始日期為2008年1月1日的新合同,其中一部分人的勞動合同目前尚未到期。企業勸辭職工或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明顯是讓老員工長期做“短工”,損害老員工的利益。
“二是逆向派遣,即與本單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后,讓這些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再與本單位指定的某一勞務派遣機構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然后由該派遣機構將這些職工再派回本單位繼續工作。”劉繼臣說,如某公司海南分公司限期要求900多名員工與單位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后,轉為勞務派遣用工;某公司四川分支機構的2000余名職工被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轉入勞務派遣公司;廣州某公司通過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將527名職工中的309名轉為勞務派遣工。
“三是裁員,即一次或分批進行較大數量的裁減人員。”據劉繼臣介紹,今年10月,某大型零售企業全球采購系統設在深圳、上海、東莞三地的分部同時宣布裁員,并同時書面通知被裁減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三個分部總共裁減員工93人,沒有履行法定程序。
劉繼臣指出,用人單位的上述行為,有的是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如以不同形式脅迫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未依《工會法》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解除勞動合同后的經濟補償明顯低于法定標準。部分用人單位的裁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中有關經濟性裁員的實體和程序要求,如企業作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未經任何民主程序等。
“有的用人單位的行為,從表面上看,雖然沒有直接違反現行法律,但存在規避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的故意。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是少數用人單位為實現利潤最大化,刻意降低用工成本,意在逃避和減輕責任。”劉繼臣說。
《勞動合同法》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于近期發生的一系列事件,全總要求各級工會認真調查處理學習宣傳貫徹《勞動合同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和規避《勞動合同法》、侵犯職工權益的行為,堅決依法要求其糾正。對于用人單位強迫職工辭職,要求職工轉換“勞動用工身份”或違法進行經濟性裁員的,要積極向黨委、政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配合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本報北京12月5日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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