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昨天(12日),國家六部委聯合發布《運動員聘用暫行辦法》,該《辦法》將運動員納入國家事業單位管理體系和社會基本保障體系。 該《辦法》從今年9月開始實施,由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六部委聯合印發。 《辦法》在五個方面取得了突破:一是優秀運動隊全面實行聘用制,與運動員簽訂試訓合同或聘用合同;二是規范了運動員聘用程序,統一聘用工作審批部門;三是明確了運動員培養機制,實行職業轉換過渡期制度;四是保證了運動員試訓及職業轉換過渡期間的經費來源;五是明確規定了退役運動員再就業優惠措施。
■ 解
讀 >>關于適用范圍 包括試訓運動員 《辦法》適用于各省級及以下優秀運動隊的運動員,包括試訓運動員和優秀運動員;其他部門設有優秀運動員建制的,其運動員聘用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關于試訓 試訓時即可享社保 國家體育總局經與中編辦、財政部協商,試訓運動員的人數在優秀運動隊編制外單列,具體人數由各地體育部門商請同級別編制、財政部門確定。運動員試訓經費包括津貼獎金、社會保險等,由同級財政負擔。試訓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年,試訓運動員通過定向選拔、推薦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
>>關于招聘 由主管部門審批 優秀運動員招聘在編制內進行,其招聘工作由體育訓練單位根據聘用條件及要求,采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各地運動員聘用工作統一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關于崗位 不劃分崗位等級 《辦法》規定運動員是國家事業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實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又兼顧了運動員崗位特殊性,不劃分崗位等級,不控制內部比例結構。
>>關于合同 優秀選手無試用期 運動員聘用合同文本,可采用人事部印發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格式,其中涉及體育訓練單位和運動員雙方權利和義務及運動員可能面臨的風險等內容,可作為合同約定條款進行補充。合同期限可以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形式確定,或按照合同范本中規定的其他模式予以確定。另外,優秀運動員不再實行試用期制度,聘用合同中不約定試用期。
>>關于退役 退役后可領一年津貼 《辦法》規定職業輔導工作應當貫穿于運動員招聘、在訓、停訓到退役的全過程。過去各地體育部門的通行做法是運動員停訓后直接辦理退役手續,沒有相應的職業轉換過渡,致使運動員再就業時缺乏相應的心理調適和技能準備。現在《辦法》要求優秀運動員實行職業轉換過渡期制度,過渡期原則不超過1年,運動員在這期間的體育津貼按照停訓前的基礎津貼和成績津貼標準100%發放,并按照在訓期間的社會保險待遇及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運動員是否執行過渡期以及過渡期時間長短,由體育訓練單位與運動員協商確定。
>>關于再就業 間接利用彩票公益金 《辦法》提出了3條運動員退役就業的優惠政策:一是取得優異成績的退役運動員應聘各類體育事業單位的體育工作崗位,可直接考核、免試錄用;二是體育部門使用彩票公益金資助建成的體育設施所在單位,必須安排一定比例崗位聘用退役運動員;三是取得優異成績且有教師資格的退役運動員,應聘各類學校體育教師、體育教練員崗位,可以直接考核,面試錄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