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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新鄉拆遷戶首提一加一賠償
          2007-08-20    李建明 吳紀攀    來源:《市場報》2007-08-20 7版
        率先響應政府拆遷,苦苦煎熬中等待安置,6年多時光惶惶而過,安置房建設卻遙遙無期,河南省新鄉市新華商貿城拆遷戶怒訴開發商。
        “為什么咱家沒有自己的房子?”6歲的兒子龍龍這樣的問話每每讓李獻林難以回答,背后常常被稱作“租房戶”更讓他羞愧難當。7年前,他還和年邁的父母住在河南省新鄉市鐵道北街的獨院,一個叫做新華商貿城的政府建設項目讓他們成了拆遷戶,從此開始了租房生活。
        拆遷過程中群眾的阻力很大。2000年12月,李獻林一家率先響應政府號召,與新鄉市新華房地產開發公司(下稱新華公司)簽訂了拆遷協議書。2001年1月,李獻林在新華公司提供的拆遷用房訂單上簽了字。據了解,新華公司與新鄉市新華區(2003年后改稱衛濱區)統建辦為“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新華公司原承諾2002年6月就交房,可現在原定返遷的位置連拆遷都沒有做,安置要等到猴年馬月?”距離開發商的承諾已有5年之久,而此時的新華公司以建設項目及相關的權力義務已全部轉讓給新鄉市豫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豫興公司”)為由,拒不承擔責任。李獻林再也坐不住了,2007年5月遂將新華公司訴諸法庭,以新華公司違約為由,就安置房價款提出一加一賠償,這在國內拆遷安置糾紛案中尚屬罕見。
        8月3日上午,此案在衛濱區法院公開審理,新華公司為第一被告,豫興公司為第二被告。《市場報》記者進行了現場聽審。
        根據原告與第一被告新華公司達成的拆遷用房訂單,原告被拆建筑面積77.16平方米,新華公司應在新華商貿城D區9號樓一單元二層C戶安置原告一套85.735平方米的住宅房,其中超出77.16平方米的部分原告按1470元/平方米的商品房價格付款。經最終折算,原告應付購房金額23279.2元,實交16279.2元,下欠新華公司7000元。
        據李獻林法庭陳述,拆遷安置協議證明他和新華公司已形成一種特殊的商品房買賣關系,按當時商品房價格折算,他已付給第一被告85.735×1470-7000=119030.45元。原承諾18個月安置,現在返遷位置卻還未拆遷,協議遲遲得不到履行,原告遂訴請解除安置協議,并要求第一被告對已付房款119030.45元進行一加一賠償,以及周轉金9530元。
        在法庭質證當中,第一被告代理律師表示,新華公司之所以不能繼續履行協議,系新鄉市政府的強行干預所致。據稱,新鄉市政府2003年一紙會議紀要剝奪了該公司繼續建商貿城的權利。繼而,新華公司和豫興公司于當年2月19日達成項目轉讓協議,2006年11月15日兩者又達成新華商貿城項目遺留問題處理協議,此協議在確認新華公司權利義務轉給豫興公司的同時,還明確了新華商貿城所有遺留問題均由豫興公司處理。第一被告由此認為,原告應該向第二被告主張權利。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則認為,本案審理的是原告對第一被告的相關訴訟請求,而豫興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原告和第一被告的安置協議與豫興公司無關,豫興公司不應該也不可能承擔任何責任。原告利益得不到實現,新華公司應對原告履行責任,就新華公司與豫興公司之間項目轉讓協議,這是另一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豫興公司不直接對原告承擔責任。
        原告對第一被告提交法庭的有關新華商貿城項目轉讓及遺留問題處理的協議不予認可。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王術軍律師認為,這種轉移實際上是無效的。
        李獻林一加一賠償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庭支持?將由誰來向原告承擔法律責任?法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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