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6月7日電
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通知,進一步規范居民身份證收費等有關問題。通知稱,除法定費用外,各地不得自行規定收取或搭車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也無權自行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
按照《居民身份證法》等法律法規,公安機關能夠收取的費用包括:向首次申領、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向遺失補領、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為居民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收取工本費每證10元。
兩部委的聯合通知強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現行居民身份證收費管理制度規定,會同公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居民身份證的各項收費進行清理,立即停止并糾正收取快證費、加急費、照相費和郵寄費等違規收費行為,并于2007年6月底前將清理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在聯合通知印發后,若再發生批準或繼續違規收費的行為,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