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7日)商務部下達了關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場限期整改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而采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的機構或者市場,在2007年9月30日前對變相期貨交易完成整改。 通知要求各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對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進行檢查,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視作變相期貨交易,應當進行整改,一是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
二是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三是規章制度、交易規則等不健全,內部管理混亂,存在風險隱患的。
商務部指出,大宗商品交易市場要自覺接受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指導,新建市場的公司章程、交易規則等相關管理文件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商務部備案。
同時,各地要不斷探索和總結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模式和經驗,適時出臺管理辦法;要督促和指導相關市場完善交易規則,建立健全交易商準入、資金管理、實物交收等風險管理制度,成立由相關各方組成的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通知,市場主體及其管理人員不得變相入市交易;同時,相關市場應加強行業自律和風險防范,防止無行業背景的交易商或個人投資者入市交易,核定交易商最大合同訂貨量,實行交易資金第三方監管,交易合約期限不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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