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4月16日電
《企業破產法》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為配合該法施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明確了破產案件管理人制度。
據統計,2005年全國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4978件。破產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在我國是一項全新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有關負責人說,舊法規定的清算組由于存在成立得晚、獨立性差、缺乏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缺點,不能滿足高效、公正破產程序的需求,因此,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引進管理人制度成為立法的當然之選。
法律賦予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成為管理人的權能,確立了管理人名冊制度,確定了指定管理人的基本原則,以及針對不同類型案件指定管理人的方法。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其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對管理人具有監督權,債權人會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有關負責人說,建立管理人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賦予管理人收取報酬的權利,以吸引專業水準較高的社會中介機構和人員。
對于管理人報酬的確定,規定了按可供分配的財產價值總額按比例收取,而沒有規定按時計酬。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對管理人的工作量和可分配財產數額作出初步預測并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確定管理人報酬計算標準和收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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