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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3 記者:劉麗梅 來源:《中國青年報》2007-03-23 1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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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化旅游合同中旅游費用的外延,具體列明“旅游費用包括”和“旅游費用不包括”的內容;如果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點買了假冒偽劣商品,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時,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3月20日,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并推行使用中國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確規定合同以外的自費項目,將由旅行社承擔全部費用。
這是我國首次出臺全國統一的出境游合同示范文本,是各級旅游質監所受理和處理游客投訴的依據。
國家旅游局副局長張希欽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中國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是維護旅游者和出境組團社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雖然一紙合同不能填平所有的旅游消費陷阱,但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各出境組團社要充分利用示范文本,規范、平衡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避免霸王條款,有效減少合同糾紛。
針對目前普遍存在的零負團費,游客被迫購物等現象,示范文本中明確規定:“組團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并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同時規定,組團社擅自安排自費項目或導游自行安排游客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承擔該自費項目的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游客支付違約金。
示范文本同時約定,游客在出發前30日以內退團會構成違約,需要賠償旅行社相關損失。根據離出發日的時間不同,游客需要承擔的違約費用也從費用總額的5%至90%不等。另外,在行程中發生糾紛時,游客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脫團。游客因故意或者過失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或不聽從組團社及其領隊的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示范文本還同時規定,游客出發時遲到,又不能在途中趕上團隊的,視為自愿解約;在行程中脫離團隊的游客,不得要求組團社退還費用等。
北京部分旅行社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們將陸續投入使用這個最新的出境游合同,但從了解、研究示范文本到最終投入使用,還需要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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