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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照片 | 用傳真方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事后遭到賣房者否認,謝先生怒將賣房者告上法庭,要求其按協議返還雙倍定金并解除所簽協議。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定,用傳真方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支持買家謝先生的訴訟請求。
購房合同無效?
2007年9月,謝先生通過上海浦東新區一家房產中介公司看中一套2室2廳的房屋,與房主章先生代理人商談后,雙方決定以271萬元人民幣買賣該處房屋并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以下簡稱《協議》)。 當時,由于房主章先生人在外地,謝先生和中介公司通過傳真方式與房主簽訂《協議》。《協議》約定,謝先生應向提供房源的中介公司支付購房定金10萬元,并由中介公司保管。 簽訂協議當天,謝先生就向中介公司支付10萬元購房定金。不料未過幾天,章先生表示房價上漲,要求謝先生在原有的購房總價上須多支付10萬元。此后,未經謝先生同意,章先生將房子轉賣給了他人。 謝先生認為,章先生因房價上漲悔約,根據《協議》約定,章先生應向他返回雙倍定金,即20萬元人民幣。 在多次與章先生以及中介公司交涉未果情況下,謝先生將章先生告上法庭。
協議是否合法?
章先生辯稱,謝先生所稱的傳真《協議》并不成立,傳真件上的簽名并非他親手簽名,他也從未收到過10萬元定金。 章先生表示,2007年9月18日,他的代理人確實在上海與謝先生以及中介公司協商過關于房屋買賣事宜,也收到過謝先生所簽的《協議》傳真件,但由于雙方對《協議》有關條款未達成一致,且他收到的傳真字跡模糊,因此他并未在《協議》上簽字就回傳給了中介公司。 章先生提出,傳真件本身屬于復制件,即使簽名是真的,也不能排除存在剪貼復制情況。因此章先生要求法院駁回謝先生訴訟請求。 法院對《協議》傳真件上的筆跡進行鑒定,司法鑒定結果認為《協議》傳真件上章先生的簽名系他本人的筆跡。 對于章先生提出的傳真件本屬于復制件,不能排除存在剪貼復制的情況這一說法,法院認為,章先生不能證明謝先生或第三人中介公司如何取得其簽字以用于剪貼復制,故對章先生的這一辯解不予支持。 此外,雖然有章先生簽字的《協議》傳真件字跡模糊,但通過與有關《協議》原件的比對,法院確認兩者的條款內容一致。據此,法院認為《協議》合法有效。
判賠10萬元
浦東新區法院認為,多方證據顯示《協議》為合法合同,《協議》應受法律保護。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章先生將涉案房屋轉讓給他人的行為表明其將不可能再和原告謝先生簽訂相關買賣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協議》,并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查明,購房者謝先生在簽訂《協議》后即向第三人中介公司支付了10萬元定金,因此法院對被告章先生以其并未實際收到定金為由而拒絕承擔違約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解除原告謝先生、被告章先生及第三人房產中介公司之間簽訂的《協議》,房產中介公司返還原告謝先生先期支付的定金10萬元,被告章先生向謝先生支付定金罰金1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