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天津電
家住天津市南開區的陳先生近日打算把幾張兩個月前去超市購物的小票換成發票,但卻被超市告知過了超市規定的“一個月內換發票”的限期,因而無法換正式發票。那么,超市的這種規定是否合理?開發票的時間該不該受限制? 陳先生告訴記者,他手中的幾張電腦小票是家人2007年11月在人人樂天津西湖道購物廣場消費時取得的,小票票面總金額有400多元。因為當時超市人多,再加上他當時有急事就把兌換正式發票的事耽擱了。幾天前,他拿著超市電腦小票去超市兌換發票,超市總服務臺的工作人員卻答復說換發票的時間已超過一個月,不能換正式發票。陳先生這才看清超市電腦小票下端有一小行字:保留本小票七日內作為退貨憑證,一月內作為發票憑證。 陳先生的遭遇并非特例。記者在天津一些超市采訪時發現,給超市小票換發票設定期限已成“行規”,有的是在購物當月內辦理,有的是一個月。超市的這種規定致使部分消費者無法得到發票。 針對超市這種給購物小票換發票設立期限的做法,天津市國稅局有關工作人員明確表示,根據有關規定,為消費者提供發票是商家的法定義務,而顧客索取發票是沒有時效性規定的,因此超市的這種規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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