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旅客退團是個很普遍的現象,一般都是旅行社和游客私下解決。8月21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游客退團、請求旅行社退還旅游費的案件。 今年4月20日,許冬梅等五人與北京神州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旅游合同,約定5月2日到5月7日到云南旅游,并支付了26700元旅游費。 4月30日,許冬梅電話通知旅游公司說,可能取消旅游安排。旅游公司工作人員告知她,取消行程的話會損失很大。此后,他們一直沒與旅游公司聯系。5月1日中午,許冬梅等人沒有按規定時間到機場集合,經旅游公司工作人員打電話得知,許某等人已取消旅游安排。 按當時簽訂的《北京市國內旅游合同》的約定,旅客如退團需提前三天告知旅行公司,如違反約定應當承擔10%的違約金。 但被告神州旅行公司認為,許某等人除承擔違約金外,還應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和實際應發生的費用共計13660元,包括機票費8600元(含機場建設費、燃油費和部分機票費)、接地費5060元(含門票1605元、餐費600元、昆明到麗江的各種開支2355元)等。 據悉,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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