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女士在參加馬爾代夫旅游時,因浮潛溺水身亡,其父母和丈夫將旅行社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做出終審判決,法院以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判令海洋國旅賠償吳女士家屬死亡賠償金、交通費、食宿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42582元。 經查明,2006年3月6日,吳女士和丈夫與海洋旅行社簽訂了“馬爾代夫四晚六日自由行”出境旅游合同。簽約當日,海洋旅行社向吳女士發放了《馬爾代夫豪華四晚六日游出團通知》、《中國公民赴馬爾代夫旅行須知》。但是,行程前,旅行社未再召開行前會,亦未做任何安全方面提示。 3月22日上午,吳女士到酒店附近水域浮潛,因溺水導致吸入性肺炎死亡。一審法院以吳女士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對出現溺水身亡的法律后果應承擔主要責任,海洋國旅對旅行安全風險性提醒義務方面存在缺陷,亦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為由,判決海洋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吳女士家屬死亡賠償金。 一審宣判后,吳女士家屬和海洋國旅均提出上訴。吳女士家屬認為,事故發生的原因,是海洋國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不是吳女士未注意自身安全,海洋國旅應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海洋國旅則認為,其已經提供旅行須知,明確告知吳女士“不要單獨行動,危險的地方不要去,結伴而行”,已經履行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的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海洋旅行社仍對旅游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雖然安全保障義務為旅行社的主要義務,但因吳女士夫婦在其進行旅游項目過程中,海洋旅行社沒有人員陪同。在此種旅行方式之下,海洋旅行社的安全保障義務僅能具體化為警示告知義務。海洋旅行社雖然在旅行須知中就人身安全方面書面作了一定的告知,但其內容過于籠統,既不夠具體,更未針對旅行目的地通常旅游項目所特有的風險予以充分的告知和特別的警示。 故一審法院確定海洋旅行社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其告知內容存在較大缺陷,因此一中院維持了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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