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因所購家具材質非紅酸枝,消費者單先生將承諾“假一罰十”的紅木家具廠告上法庭。一審判決后,家具廠提出上訴,北京市二中院受理此案。
2004年11月27日,單先生花7.35萬元從某紅木家具廠購買了21件家具。雙方在家具買賣合同中約定:“家具材質為紅酸枝木制,真材實料,假一罰十”。2004年11月30日,家具廠將上述家具送到單先生家中,單先生付款后,家具廠出具了相關發票。后單先生在使用該家具時對家具的材質產生質疑,遂委托家具質量監督檢疫站對其中的一件家具進行了鑒定,結果顯示家具不符合紅酸枝材質。
于是,單先生將紅木家具廠訴至一審法院,要求按合同承諾賠償十倍貨款。
家具廠辯稱,單先生購買家具時,已明確告知家具材質有一部分不是紅酸枝,且是單先生現場看好滿意后才簽的合同。即便家具不符合約定,但可以使用,因此不同意單先生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將剩余家具送至家具質量監督檢疫站進行鑒定,結果所檢20件產品用材均不能稱為全紅酸枝木。因此,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家具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假一罰十“的約定并不違反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而發生的權力義務應受法律保護,家具廠應履行賠償義務。
家具廠不服一審法院判決,遂上訴至二中院。記者了解到,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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