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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9 記者:曾亮亮 實習生:陳圣莉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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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在美容院練習瑜伽時倒地受傷,責任在誰?法院認為,關鍵在于美容院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近年來,很多人開始關注健體和美容,由此引發糾紛也日益增多。日前,年近五旬的任女士在某美容院參加瑜伽訓練課時摔傷,經診斷為下頜骨多發性骨折。為此,任女士將該美容院告上法庭,索賠18000余元。理由是教練訓練不當、未采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導致她下頜觸地、下頜及牙齒多處受傷。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經審理查明,該美容院在瑜伽訓練場地鋪有木制地板。練功時,每位學員有墊子一張,在訓練場地內貼有瑜伽練習注意事項,而且在練習瑜伽的過程中,指導教練不斷重復練習中的注意事項。
因此,一中院認為,任女士參加瑜伽訓練課,接受美容院對其進行的服務,美容院已在合理限度內盡到了保障任女士在其服務場地內的人身安全義務。而且,任女士當時所做動作為站立冥思,并非危險動作,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任女士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及身體承受能力應充分知曉,其在超出其身體承受能力的范圍仍然進行訓練,其自身是有責任的。所以一中院認為,美容院對任女士受傷并無責任,故終審判決駁回任女士全部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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