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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能否保安全
          2009-03-06    作者:傅光云 黃燁    來源:國際金融報

        編者按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兩會召開前,歷經打磨、吸納民智、匯聚民意的《食品安全法》破繭而出,這是立法機關送給人民最實在的禮物。然而,仍然有人質疑,它真能給自己帶來放心無慮的安全食品嗎?

      四“審”出爐

        經過四審、橫跨3年,千呼萬喚的《食品安全法》2月28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1995年10月30日,中國《食品衛生法》開始實行。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食品衛生法》同時廢止。從“衛生”到“安全”,兩個字的改變,表明中國食品安全從立法觀念到監管模式的全方位重大轉變。實施于1995年的《食品衛生法》,雖堪稱成果卓著,但由于食品安全日益成為全球性問題,中國也逐漸暴露出食品標準不統一、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夠、食品檢驗機構不規范等制度上的瑕疵。隨著修訂起草工作的展開,風險評估、食品標準統一制定等制度都將引入,這大大超越了“食品衛生”所代表的“食品清潔”范疇。最終,重建取代了僅僅是對漏洞和不足的“修修補補”。法律名稱和法律規范范圍果斷改變的背后,是國家食品監管理念的提升。
        初審:可要求價款10倍的賠償
        2007年1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食品安全法草案。初審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并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特別是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即除了賠償消費者的損失外,還可以要求價款10倍的賠償金,成為亮點之一。
        此外,制定統一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建立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為基礎的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以及確立監管體制也在草案中提到,但表述尚過于籠統和模糊。
        二審:刪除監管碼制度
        2008年初,日本“毒餃子”事件進一步引發國人對中國食品安全問題的關注。該事件雖在確認系人為作案后平息,但中國食品安全形象在世界受到一定程度影響。同年3月,草案全文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1個月里收到意見超過1萬條。北京奧運會后,于8月下旬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食品安全法草案。
        二審草案除了強調食品安全監管“權責一致”原則、強化食品企業的社會責任、明確食品小作坊監管方式之外,審議中還有常委委員提出,監管碼技術并不復雜,容易仿冒,實踐中查詢率低,對產品防偽作用有限;而且,目前企業已廣泛采用條形碼,再實施監管碼,企業除需要支付入網有關費用外,還涉及增加員工、設備等問題,會增加生產成本;多數小型食品企業不具備入網能力,建議法律不作規定。
        因此,二審草案刪除了“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實行監管碼制度”的條款。
        三審:廢除免檢制度
        震驚國人的三鹿奶粉事件,進一步加速了食品安全立法步伐。離二審僅僅兩個月,“草案”即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事實上,三審稿重點對8個方面做了修改,許多都是針對這一事件而進行的。
        三審稿強調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突出“全程監督管理”,即從田頭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為防止食品添加劑的不規范使用和濫用,保證食品的源頭安全,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目錄范圍、使用以及添加劑的標簽等都做了相應規定。
        針對“三鹿事件”暴露的問題,最高立法機關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時,還增加了責令召回制度,強化了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了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基本原則。
        三審稿還明確指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發現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舉報應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按規定逐級上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三鹿奶粉曾是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放心產品之一,享受“免檢待遇”。但最后的事實證明,免檢制度使監管部門放棄監管責任,無疑給食品安全監管留下隱患。為此,三審稿中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對食品實施免檢,以立法形式廢除了免檢制度。
        四審:名人代言承擔連帶責任
        “食品安全委員會”的首次出現,正是為了應對目前體制所形成的管理真空。現有體制實行各主管部門分段實施監管,造成不好管、管不好、不管好。國務院將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明確增加的這樣一條規定,是針對不少社會名人代言虛假廣告從而欺騙、誤導消費者的現象。此前他們僅受到輿論譴責,今后將承擔明確法律責任。
        此外,四審中還明確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原則。

      五“變”除垢

        變化一:黃花菜是不是干菜有定論
        現狀:食品標準太多太亂,各標準間重復交叉、層次不清
        新規:制定統一食品國標法規
        食品安全標準“不標準”一直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軟肋。對此現狀,有專家分析,一方面,我國的標準太老,未能與國際接軌;另一方面,我國食品標準太多、太亂,各標準間重復交叉、層次不清。以“黃花菜”為例,根據衛生部門的標準,它不屬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殘留。但根據質檢、農業部門的規定,“黃花菜”又屬于“干菜”,且明確了其二氧化硫殘留標準。
        但有了《食品安全法》后,黃花菜的“命運”將會改變。新規明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現行的相關食品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同時,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對此,中國農業大學教授南慶賢表示,統一標準體現了國家在這方面所做的努力,明確了方向,也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但他也表示了擔心,“這方面還需參考更多專業人士的意見,畢竟在短時間內制定出一套統一的標準有些倉促,還需要進一步地完善與整合。”此外,南慶賢還認為,這個標準宜3至5年修改一次。
        變化二:問題食品不再事后公布
        現狀:監管部門慢一拍,出了事再處罰
        新規: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此前,從阜陽劣質奶粉事件到紅心鴨蛋、福壽螺、多寶魚,再到三鹿奶粉,回顧近年來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幾乎所有事件都是先被消費者或媒體披露出來的,監管部門總是慢一拍。這導致出現問題后,消費者常常因聽不到權威聲音而無所適從。
        《食品安全法》規定,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予以公布。”
        該法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對此,南慶賢在肯定新條文的同時,也從另一個角度指出了新規須注意的地方,“評估標準、準入制度等不能變相地商業化。在認證食品安全的時候,不能設定一個錢的門檻,甚至評審時可以取消相關的費用收取。”
        變化三:制售毒食品罰到肉痛
        現狀:最高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
        新規:罰款最高可達貨值的20倍
        《食品安全法》明顯加大了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力度,將現行的最高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提高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該法律還規定,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吊銷資質證,受到刑事處罰或開除處分的檢驗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監管部門和認證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因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引咎辭職。
        南慶賢表示,去年的“亂象”后用現在的“重典”是有必要的,這不僅僅是罰金或殺一儆百的問題,更是為了幫助食品企業真正做到安全和規范化,真正從源頭上解決食品安全。
        變化四:實行添加劑監管碼制度
        現狀:監管不力導致市民“談添加劑色變”
        新規: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后方可添加
        生豬飼料添加“瘦肉精”、敵敵畏泡火腿、牛奶里加三聚氰胺……近年的食品安全事故基本都是生產者為美化食品、降低成本違規添加非食用物質所致,但食品添加劑卻因此背上罵名。對此,《食品安全法》規定,實行食品添加劑監管碼制度,標簽上標明“食品添加劑”字樣。還規定,“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后,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
        消費者肖女士告訴記者,她為食品添加劑的新規拍手叫好,今后買東西吃時不會再擔心這個或那個有問題。“自去年那事后就再也沒怎么喝過牛奶。食品添加劑的問題真解決了,我們就不會在最基本的吃上面犯嘀咕了。”
        變化五:問題食品可退貨、索賠
        現狀:時有不法商家偷賣被召回食品
        新規: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賠償10倍價款
        去年,有關部門明令要求召回市面上所有的可疑液態奶返廠重新檢測,但仍有個別商家偷賣、傾銷相關產品,引發了公眾關注。
        《食品安全法》對這一行為給予的處罰很重,即“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以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該法還規定取消食品“免檢制度”,召回問題食品不再僅靠企業“社會責任”的自發行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名人代言虛假廣告要承擔連帶責任,以及在生產、經營環節對不安全食品實施召回制度。”

      六“憂”待解

        隱憂一:食物鏈交接環節如何監管
        《食品安全法》按食物鏈來分工監管,這在表面上解決了多頭監管的問題,但食物鏈的交接環節如何監管?農業部、質檢總局、工商局與其他部門如何銜接?這些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此,業內人士建議,可以把這些可能交接不清的地方責成某一部門負專責。這主要是借鑒國際經驗,目前,丹麥、英國都把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歸入一個政府部門。
        隱憂二:中小企業或現倒閉潮
        《食品安全法》的嚴格標準固然很好,要求保存完整的記錄規定更好,但恐怕會有許多中小食品生產廠家不堪負重,甚至會大批倒閉。
        隱憂三:“地下”企業如何監管
        與此同時,那些不達標的中小企業,也很可能會轉入地下生產,這勢必產生監管盲區。衛生部門如何監管這些地下企業,是個“不小的問題”。
        隱憂四:監管過死阻礙行業正常發展
        對于食品添加劑,新法也有了比較明確的監管。然而,不少人士擔心,嚴管固然不錯,但過猶不及,如果走向另一個極端,把許多食品的正常添加行為管死,實行一刀切的監管方式,可能會阻礙我國食品行業的快速發展。例如:保健品行業近年來發展特別迅速,有關數據顯示,我國的保健食品行業年產值已超過1000多億元。現在保健品被衛生部門接管,其發展前景是否會受影響,令許多業內人士擔憂。
        隱憂五:如何監督監管者
        對于取消免檢制度,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風田提出了諸多的疑問:為省錢不檢了怎么辦?如果取消抽檢收費,那些以此為生的檢測機構怎么辦?或者是誰來支付這個檢測費用?如果由政府來付抽檢費,會不會出現政府部門為了省錢少檢、不檢的行為?如何監督監管者?
        隱憂六:執行起來或打折扣
        南慶賢表示,《食品安全法》積極意義很大,但也該冷靜地看到,該法還不能解決目前國內食品安全的所有問題,尤其是在法律內容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和細化。
        “食品安全需要各個企業、國家部門等機構共同協調合作,明確自身責任,再輔以相關的法律法規,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減少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他說。
        有專家指出,如不能在根本上解決目前我國食品行業分散的生產方式,《食品安全法》執行起來會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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