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月22日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備受各界關注。 此舉表明,中國期望通過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仲裁制度,解決目前大量存在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確保農村和諧穩定。
特殊國情呼喚特殊保護
農業部部長孫政才在受國務院委托向常委會會議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說明時說,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中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 在中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對推動農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推進和現代農業建設,農村人口流動和勞動力轉移加快,特別是近年來強農惠農政策力度不斷加大,農村負擔逐步減輕,農民對土地的關注程度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數量不斷增多,糾紛形式多樣化,糾紛領域不斷擴大,糾紛表現出的矛盾十分復雜。 專家指出,中國農村土地經營制度具有特殊性,農村土地問題在“三農”工作中具有特殊性,土地承包糾紛矛盾的主題具有特殊性特別是農民處于弱勢地位,處理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事關保護農民利益,事關農村經濟社會穩定發展。 因此,建立適合國情、適合農情、適合“三農”工作,有中國特色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制度提到議事日程。
“試水”仲裁化解糾紛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一些地方開始嘗試運用仲裁的方法調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目前,已有23個省級人大在地方法規中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作了規定。 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農村土地承包法。2004年,農業部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糾紛仲裁試點。 然而,由于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沒有具體法律規定,各地在仲裁機構設置、工作程序、裁決執行等方面存在不規范、不統一的問題。農村基層干部群眾迫切要求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呼聲十分強烈。
解讀草案六大亮點
有關法律專家指出,草案比較符合當前中國農村土地承包的實際需要,有以下六大亮點。 亮點一: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草案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受理范圍。草案規定: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適用本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因確認土地承包關系、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受侵害等發生的糾紛。 亮點二:針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屬于特殊民事仲裁的特性,草案明確了仲裁機構的設立、組成和職責,規范了政府與仲裁機構的關系,建立了仲裁員管理制度,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既符合仲裁的一般原則,又有必要的行政支持。 亮點三:按照便民原則,草案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實行屬地管理,明確了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條件和方式,實行申請仲裁,不要求當事人訂立書面仲裁協議;規范了仲裁的受理制度、仲裁程序,允許當事人口頭申請、答辯等。 亮點四:結合調解在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實踐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實際情況,草案強化了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明確了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亮點五:針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大多發生在農村基層的情況,草案規定了靈活便捷的開庭程序,旨在減少農民的仲裁成本,把糾紛化解在基層。 亮點六:按照節約社會資源,發揮人民法院對仲裁監督作用的原則,草案規定了仲裁制度與司法制度的關系:對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允許向人民法院起訴,而沒有實行“一裁終局”;對當事人不履行生效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