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分組審議郵政法修訂草案。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23日在向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現行郵政法是1986年根據政企合一體制制定的,已經明顯不適應改革和發展需要。分組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嚴格快遞市場準入、提高服務質量等規定,給予充分關注。
明確監管職責
鑒于郵政體制改革啟動后政企分開的新形勢,草案對政企分開后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規定“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在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修訂草案還增加了“監督檢查”一章,對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的措施、應當遵守的要求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等作了明確規定。 針對人們對郵政企業投訴難的問題,修訂草案規定,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用戶對服務質量提出的異議。用戶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復。
扶持普遍服務
所謂郵政普遍服務,是指以合理的資費,為本國境內的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符合一定標準的基本郵政服務。郵政法修訂草案規定,國家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郵政普遍服務,并從四個方面規定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制度、措施,明確了郵政普遍服務的業務范圍。 根據規定,郵政企業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業務范圍包括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5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10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郵政企業不得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這些業務。對于郵政企業的營業時間、投遞郵件的頻次,寄遞郵件的時限和服務規范,修訂草案規定授權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審議中,烏日圖委員表示,郵政業務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工作息息相關,普遍服務屬于基本服務的公共事業,應該得到扶持,但也應該強調提高服務質量。
規范快遞市場
為規范快遞企業行為,加強市場監管,郵政法修訂草案增加了“經營快遞業務的規定”一章,并明確規定:“國家對經營快遞業務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根據修訂草案規定,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00萬元。 此外,修訂草案還規定了許可證申請和審批的程序。企業根據經營地域范圍不同,可向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或國家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胡振鵬委員在審議時表示,許可是必要的,但也要注意創造競爭的條件與環境,鼓勵在快遞業務經營中形成競爭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