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放寬了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筆者認為,這是我國金融制度改革的又一大跨越。 民間金融泛指個人之間、企業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以及各種民間金融組織的融資活動,屬于非正規金融范疇,但卻是能夠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客觀需求的金融行為。長期以來,由于民間金融機構遲遲不能取得合法身份,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只能通過民間拆借或地下金融組織獲得經營資金。正是由于民間金融機構的產生和發展適應了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能夠滿足民營經濟對金融服務的各種需求,所以,發展民間金融機構就成為我國金融制度改革的必然選擇。 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對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可謂是重要的路徑創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改革與發展,中小企業漸成市場經濟中最活躍的經濟主體,但是,正是由于多年來民營企業融資難問題未能得到有效解決,制約了民營企業的發展,才使得民間金融機構的建立受到普遍的關注。從經濟學視角看,金融對經濟的支持也存在著結構匹配問題。一般來講,大金融機構主要通過“批發性”金融業務為大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而中小民間金融機構主要通過“零售性”金融業務為中小型民營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各有優勢,不能替代。就民間金融組織而言,其突出特征就是其民間性,也就是能充分動員民間的非政府組織的力量,整合并動員起地區性的私人資本,并將這些私人資本運用到民營企業可持續的投資領域中去,以彌補正式金融機構的不足,這是民間金融機構能夠獲得健康長足發展的基本前提。 目前,在民營企業發展較快的浙江等省存在大量民間金融組織。經過多年發展,有許多已成為信用良好、管理嚴格、經營高效的地下金融組織,受到當地中小企業和存款戶的信任,對促進當地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需要強調的是,我國民間金融機構的發展還是一件新生事物,所以,還需要對其加強正確引導。 考慮到我國各地的地區差異,對民間金融機構應按照經濟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區別對待,分層布局。對于民營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民間金融機構應該作為首選,包括民營銀行、民營保險機構以及民間風險投資基金組織等都應鼓勵發展;對于欠發達地區,要加快對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典當行、擔保公司等合法經營的民間金融機構的審批,允許民間資本在一定條件下成立更多的小型金融機構。 民間金融組織合法化對監管機構提出了更大的挑戰,具體操作和實施的難度很大。在民間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問題上,政府應做民間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的促進者而非操作者。作為促進者,有利于政府更好地進行政策性和法律性的控制,并減少政府自身的負擔。但如果政府過多過深地介入到民間金融組織的運作中,公眾就會把這些民間金融組織誤解為政府金融組織,從而增加民間金融業務的道德風險。另外,政府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更適合于一種非審慎性的監管,即進行等級注冊以及定期的信息披露。 為引導和規范民間金融的經營行為,需要盡快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民間金融法律法規,如《民間融資法》、《民間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界定合法經營與違法經營的界限,通過法律法規保護合約雙方的合法權益,以保證民間金融有合法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作者系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培訓學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