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4日從烏魯木齊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獲悉,《烏魯木齊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頒布,管理辦法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管做出了規定。
烏魯木齊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負責人表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收取標價之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此外,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三個條件:具有烏魯木齊市城鎮戶口、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無房或現有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在經濟適用房的價格管理方面,管理辦法規定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經濟適用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符合購買條件的市民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購買。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另外,已參加了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取得完全產權后才可對房屋進行上市交易。
烏魯木齊市從2008年開始集中建設保障性住房,目前烏魯木齊市經濟適用住房入住率約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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