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辦公廳已經明確,將派員來杭州研討煤炭企業重組方案。” 11月9日,浙江省經信委下屬浙商資本投資促進會的于微微向本報獨家透露,該會已出面邀請山西省人民政府、省發改委、省煤炭工業廳等政府機構,共同參加18日在杭州召開的“地方產業政策延續性與企業投資信心”研討會。 同日,浙商資本投資促進會向全國人大、國務院、山西省人大、山西省政府發出一份特快專遞,要求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08]23號,下稱“23號文”),以及今年4月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有關問題的通知》(晉政發[2009]10號,下稱“10號文”)的合法性、合理性問題進行審查處理。 “我們希望通過晉浙兩省的官方溝通,在尊重事實和法律的原則,更好的維護各方利益。”浙商資本投資促進會法律顧問何長明說。
“國進民退”瑕疵?
“我們在一個月去山西三次,專門調研浙商會員企業。”于微微表示。 于微微認為,山西對煤炭行業進行的結構調整,均稱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8號)、《國務院關于同意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意見的批復》(國函〔2006〕52號)文件精神制定。“但對照這些文件,可以很清楚地發現晉政發23號、10號文嚴重背離了國務院文件精神”。 對于中小型煤礦的政策,國發〔2005〕18號文件提出“鼓勵大型煤炭企業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礦,鼓勵資源儲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礦,通過資產重組實行聯合改造。” 而晉政發23號卻提出,“通過大型煤礦企業兼并重組中、小煤礦,形成大型煤礦企業為主的辦礦體制。到2010年底,省內煤礦企業規模不低于300萬噸/年,礦井個數控制在1500座以內。” 何長明表示,山西省將國家行政引導鼓勵政策改為地方行政命令強制,將所有中小型煤礦都合并到山西地方國有、地方民營的大型煤礦集團,不顧現有煤礦布局的區域差異和投資來源的廣泛性、投資途徑的合法性,也違背依法行政的要求。 對于合理的煤礦生產規模,(國函〔2006〕52號)要求“盡快完善煤礦準入標準。繼續推進煤礦的整頓關閉,規范資源整合,整合后礦井規模不低于30萬噸/年,新建礦井規模原則上不低于60萬噸/年,回采率不低于國家規定”。 而晉政發10號提出,“到2010年底,全省礦井數量控制目標由原來的1500座調整為1000座,兼并重組整合后煤企規模原則上不低于300萬噸/年,礦井生產規模原則上不低于90萬噸/年。” 何長明認為,晉政發10號文規定的煤礦生產規模,在短時間內大大超過了國務院批準的山西省在2006年確定的合理規模,這就使得一大批外來投資者面臨“被國有化”的命運。 “晉政發23號、10號文件不僅否定國務院文件,還涉嫌違反憲法、物權法、合同法、煤炭法、礦產資源法、公司法、立法法等法律。”何長明說,此舉侵犯了被兼并煤礦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干涉了被指令作為兼并主體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國有化”未了局
浙江民企投資煤礦的遭遇,引起了浙江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7月上旬,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省經濟協作辦聯合調研組趕赴山西,走訪晉中、臨汾、大同等地浙籍企業。 10月份,該課題組組長、浙江產權交易所礦業權交易中心主任王小軍將報告送達浙江省司法廳。報告建議,由浙江省國土、司法、各省經濟協作辦等部門組成協調小組,對外省資本在晉煤礦投資的情況作更深入調查;并與山西省政府商討,對符合法律規定,手續完備的礦山,建議考慮到歷史成因,繼續允許開采。對手續不完備或有缺陷的礦山以及手續完備但浙商愿意退出的礦山,商量合理補償原則。 “中央政府應重視煤礦國有化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行為”。律師王小軍向呼吁。何長明律師也指出,諸多問題待解,如浙商資本的采礦權是否合法取得,近年發生嚴重礦難的是大型國有煤礦還是小型私人煤礦,是山西地方民營煤礦還是外來外資煤礦,對30萬噸以上礦井國有化是否有法律依據等等。 兩位律師都強調,浙商產業“被國有化”已嚴重危及浙江民間信貸鏈條。 以溫州為例,投資晉煤的浙商中溫州人約占90%,他們擁有大約600座私營煤礦,而其資金來自親友及民間融資。溫州本來是中國民營經濟最發達、最活躍的地方,但今年上半年溫州的GDP只增長了3.5%,在浙江省排名是倒數第二,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 “為什么溫州變成這樣?”山西浙江商會負責人金松說,溫州過剩資本一部分進入了房地產行業,一部分進入了煤炭行業。超過兩千億元的溫州資本深陷山西。 針對銀行資金回籠問題,溫州銀監分局10月底向有關部門作出了專題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