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的行為本身被法學家們質疑。
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專家姜明安教授認為:“行政執法要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程序適當、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不能采取預謀設圈套方式執法。”
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楊建順認為,行政法強調取證的正當性、要求客觀、全面調查,調查取證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據國家稅制要求,打黑車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車采取“以惡治惡”方法不可取,“打擊時要將打擊黑車和‘好意搭乘’嚴格區別開”。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委員會委員戴福律師說,行政領域的釣魚執法,最早來自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所謂誘惑偵查,就是指偵查機關以實施對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圖的行為為誘餌,暗示或誘使其實施犯罪,待犯罪行為實施后將其抓捕。誘惑偵查也叫警察圈套,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特殊手段。誘惑偵查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
故各國都不約而同地對誘惑偵查進行在法律上作了嚴格的限制。被限定只用于諸如毒品犯罪、網絡賭博犯罪等取證困難、危害嚴重的特定犯罪。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訊問時,不得采取誘導、欺騙、威脅的方式。“誘惑偵查帶‘誘導取證’痕跡,在我國并無適用法律依據。”
而在行政執法方式上,世界上并無任何國家允許誘惑執法。戴福律師認為,“行政執法不能追求以金錢量化,否則公權力撈錢太容易了。”
姜明安教授介紹,目前正在制定的行政強制法初稿已經過三審,對此類做法也有嚴格限定。姜還認為,“釣魚式執法可能扼殺互相友愛精神,還損害了執法機關公信力”,“為打擊黑車創造這種執法方式,付出成本太大,得不償失”。
戴福律師認為,“釣魚執法”本質上就是“公權碰瓷”。“碰瓷”是指故意制造事端,借以敲詐勒索。對于現實中發生的“碰瓷”勒索錢財的行為,多以敲詐勒索罪追究“碰瓷”者的刑事責任。應松年教授認為,此類有預謀、有組織的強制性取財值得警惕,已超出了行政違法范圍,涉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