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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企業注冊CDM項目
          2009-08-28        來源:經濟參考網綜合

          交易程序

        1 向發改委提出申請

        從廣泛的意義來看,任何有益于產生溫室氣體減排和溫室氣體回收或吸收的技術,都可以作為CDM項目的技術。我國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重點領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層氣為主。
        一般而言,一個CDM項目周期包括三個階段(見下表)。
        第一階段包括項目設計和批準,首先項目開發企業需要完成項目設計文件(PDD)。項目設計文件的格式并不固定,具體的格式由CDM執行理事會確定(PDD的內容概況參見下表)。
        其次是項目批準部分。早在2004年5月31日,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和外交部聯合發布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使我國的CDM交易有章可循。
        根據《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中國申請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中資和中資控股企業以及國外合作方,應當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申請,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可以組織企業提出申請,并提交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設計文件、企業資質狀況證明文件及工程項目概況和籌資情況相關說明文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托有關機構,對申請項目組織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30日),并且將專家審評合格的項目提交項目審核理事會審核,理事會成員包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外交部、國家環保局、中國氣象局、財政部、農業部,審核通過的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會同科技部和外交部辦理批準手續。
        從項目受理之日起,國家發改委在20日之內(不含專家評審的時間)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如未做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實施機構(中國境內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中資和中資控股企業)邀請經營實體(由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指定的審議核查機構)對項目設計文件進行獨立評估,并將評估合格的項目報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登記注冊。被批準通知后,應在10日內向國家發改委報告執行理事會的批準狀況。

        2 第三方認證機構審核

        只有獲得了中國政府批準的項目,才能到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CDM EB)注冊,而這僅僅完成CDM申請的第一步,每個CDM項目實施周期是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 )官方機構國際 CDM 執行理事會設定的。
        第二階段是項目審核。項目開發者需要與一個指定的經營實體進行簽約,經營實體是指必須具有資質的第三方認證機構(DesignatedOperational Entity -DOE),負責對所有項目的申報資料加以核實(validation),并出具結論性報告。這些申報資料和文件包括:項目設計文件 (ProjectDesign Document - PDD) 、監測方案(Monitoring Plan) 和基準線研究 (Baseline study)等等。完成這項工作,這個項目才能成為合法的CDM項目。
        在審定過程中,指定經營實體會向公眾公開項目設計文件,并且允許締約方、利益相關者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認可的非政府組織在30天內對項目的設計進行評論。
        根據審查和評論的結果,指定經營實體再決定是否審定該項目活動,并且將結果告知項目參與者。根據每個項目類型不同,需尋找具有審核認證資質指定的經營實體。
        據悉,全球共有15家企業獲得“預資質”,其中5家已經正式獲得OE資質。目前中國還沒有獲得OE資質的企業。

        3 決定權在執行理事會

        第三階段分為三個部分,分別是項目注冊、實施、監測與報告、項目減排量的核查與核證以及簽發核證減排量(CERs)。
        如果指定經營實體確認提交的項目符合CDM的要求,那么它就會以審核認證報告的形式,向CDM執行理事會提出注冊申請。審定報告中包含項目設計文件,東道國的書面批準以及對公眾意見的處理情況。
        CDM執行理事會在收到注冊請求之日起8周內,如果參與項目的締約方或CDM執行理事會3個或3個以上的理事沒有提出重新審查的要求,則項目自動通過注冊。CDM執行理事會的審查僅限于項目是否符合審定條件。CDM執行理事會應在接到注冊申請后的第二次會議之前做出最終決定。
        如果項目被CDM執行理事會駁回,企業可以進行適當的修改,將來重新提出申請。
        CDM項目開發過程中,其成本費用基本取決于工作量的大小以及項目的規模。據悉,相對于中國的傳統基礎設施項目而言,CDM項目前期開發費用則更為透明:大約為25萬美元左右,這其中包括了OE的核實服務費1.5至2.5萬歐元,項目注冊費用5千至3萬美元,可由買賣雙方協商支付。項目注冊費用根據項目的大小收取。
        要確定項目的減排量,需要對項目的排放進行監測。項目設計文件中需要包括一個專門的監測計劃,以保證項目減排量計算的準確和透明。監測計劃采用的方法需要得到CDM執行理事會的批準和指定經營實體的審定。
        監測活動由項目建議者承擔,而且必須嚴格按照注冊的項目設計文件中的監測計劃進行。
        監測活動的結果應該向負責核查與核證項目減排量的指定經營實體報告。一般來說,進行項目審定和減排量核查與核證的經營實體不能是同一實體,但是,項目建議者也可以向CDM執行理事會申請采用同一指定經營實體。CDM執行理事會還可能要求項目開發者向國內指定的CDM主管機構提交項目運行的檢測報告。
        第三部分是項目的核查與核證。核查是一個由指定經營實體負責的,對注冊的CDM項目減排量進行周期性審查和確定的過程。根據核查的監測數據、計算程序和方法,可以計算出CDM項目減排量。
        如果指定經營實體認為檢測方法正確,而且項目的文檔完備而且透明,它就會向項目的參與方、相關締約方和執行理事會提交核查以及核證報告。核查報告與核證報告都需要向公眾公開。
        核證是指由指定經營實體出具書面文件,證明在一個特定的時間段內,項目取得了核查的減排量。基于項目的核查報告,指定經營實體將完成一份書面的核證報告,并且將結果通知利益相關者。
        最后關鍵的一部就是簽發CERs。指定經營實體提交給CDM執行理事會的核證報告,實際上就是申請CDM執行理事會簽發與核查減排量相等的CERs。
        如果在CDM執行理事會收到簽發請求之日起15天之內,參與項目的締約方或至少3個執行理事會的成員沒有提出對CERs簽發申請進行審查,可以認為簽發CERs的申請自動獲得批準。如果締約方或者三個以上的CDM執行理事會理事提出了審查要求,則CDM執行理事會就會對核證報告進行審查。
        在收到了審查要求的情況下,CDM執行理事會會在下一次會議上確定是否采取審查行動。如果決定進行審查,審查內容仍只局限在指定經營實體是否有欺騙、瀆職行為及其資格問題。審查應在確定審查之日起30天之內完成。
         據悉,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對尚未確定數量的CERs作為管理費用開支,2%的CERs作為適應性費用存入特定的賬戶中,剩下的部分根據項目注冊時的約定,存入到有關締約方或項目參與方的賬戶中。
        一旦CDM項目產生了CERs,這些CERs就可以被承擔《京都議定書》承諾的發達國家用來完成其在《京都議定書》下的義務。企業完成上述這些過程,就能夠進行項目的開發,并確保開發獲得的減排量受到認可,企業可以按照合同或者經營的需要像資產一樣管理和處置這些核證減排額。
        一個CDM項目在 UNFCCC 獲得通過必要前提是:中國政府和潛在買方國的CDM管理機構 (Designed National Authorities - DNA) 達成共識,并各自出具一份官方“項目批準函”以確保該項目能夠充分滿足雙方國內的政策法規。

          稅收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首次明確了我國關于開展CDM項目的若干所得稅優惠政策,將進一步促進清潔發展機制市場在我國的發展。
        為了從不同層面支持國內應對氣候變化事業,促進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開發和實施,我國于2007年成立了中國清潔發展基金管理中心,專門負責基金的收取、籌集、管理和使用。關于清潔發展基金,財稅〔2009〕30號文件第一條明確規定,對清潔基金取得的四類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即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類收入并非目前我國清潔發展基金的全部來源,對清潔基金的其他來源,如基金管理中心開展基金業務取得的營運收入等,仍應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CDM項目實施企業可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兩方面:

        一是CDM項目實施企業上繳國家收入準予在稅前全額扣除。溫室氣體減排量資源歸中國政府所有,而由具體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歸開發企業所有,因此,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因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的收益歸中國政府和實施項目的企業所有。《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令第37號)明確了不同的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額在國家和實施企業間的分配比例,財稅〔2009〕30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規定,CDM項目實施企業按照上述比例上繳給國家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是CDM項目實施企業有關所得可享受“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對按照規定比例上繳給國家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HFC、PFC和N2O等CDM項目的實施企業,財稅〔2009〕30號文件規定,企業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該優惠政策的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項目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后的凈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應單獨核算其享受優惠的CDM項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攤有關期間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此外,我國在2005年已發生第一筆CDM交易,目前相關協議的有效期是2008年~2012年,而財稅〔2009〕30號文件是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因此,對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應對2007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該文件規定進行調整。

          CDM項目不涉及流轉稅

        我國和發達國家CDM項目的合作領域涉及多種方式,如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衛生填埋、綜合回收利用,或大規模植樹造林、草原建設和管理,或使用水利、風能和太陽能發電等清潔能源。那么,我國企業在CDM項目合作中向國外企業或組織收取的款項,是否需要根據雙方合作的不同項目,根據中國企業在該項目中提供勞務的形式征收流轉稅呢?對此,目前尚無明確的文件規定。但在現行政策下,我國企業在實施CDM項目中向國外企業或組織收取的款項并不涉及流轉稅。

        第一,對于中國企業在CDM項目合作中向國外企業或組織收取的款項,不能按中國企業在該項目中提供勞務的形式征收流轉稅。在中外雙方合作的CDM項目中,外國企業只是對合作的項目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其向中國企業提供資金和技術,目的只是為了獲得該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而并不是為了獲得中國企業從事該項目所提供的勞務。也就是說,外國企業并不是中國企業在所合作的CDM項目中提供勞務的接受者,因而對中國企業向外國企業收取的款項不能按銷售應稅勞務征收流轉稅。那么,是否應將外國企業或組織提供的資金作為企業提供上述勞務所收取的價外費用,并入其勞務銷售額征收流轉稅呢?其實,無論是《增值稅暫行條例》還是《營業稅暫行條例》,其規定的應并入銷售額征稅的“價外費用”都是向購買者收取的,而不包括向購買者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收取的款項。因此,對我國企業向外國企業或組織收取的資金,也不能作為提供流轉稅應稅勞務所收取的“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征收流轉稅。

        第二,對于中國企業在CDM項目中向外國企業收取的款項,也不能按“銷售溫室氣體減排量”項目征收流轉稅。盡管從法律意義上講,“溫室氣體減排量”在國際市場上已成為一種可以交易的商品,但根據我國現行流轉稅法規,并不能將其歸為某種流轉稅的應稅資產。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屬于營業稅應稅項目的“轉讓無形資產”,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溫室氣體減排量”顯然并不屬于這里的任何一種“無形資產”。而增值稅中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溫室氣體減排量”顯然也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貨物。因此,即使將中外企業CDM合作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作為一種資產,根據現行稅法,對其征收流轉稅也是沒有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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