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1月份開始,南京市率先在鼓樓區、秦淮區和高淳縣試點醫療責任保險與醫患糾紛人民調解。這種醫院購買醫療責任保險,將醫患糾紛的賠償“打包”給保險公司,經過第三方調解組織調解或者司法判決后,患者將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的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昨日,南京市決定將經驗推廣到全市,在南京地區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在全市十三個區縣全面推廣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公立醫院全部強制參保
“這是一種強制險,必須參加。”南京市衛生局局長陳天明介紹說,所謂的醫療責任險,通俗地說就是醫院為自己的醫療安全買份保險,一旦出現醫療糾紛需要賠償時,由保險公司負責向患者理賠。醫院買保險的成本會不會轉嫁給患者?對此陳天明局長保證,醫院購買保險的經費,按規定計入醫療機構成本,從業務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參加醫療責任險而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患者負擔。 而對于患者擔心的發生了醫療事故后全由保險公司賠付,醫院會不會因此忽略自身服務水平的提高,從而引發更多的醫療差錯?對此,新出臺的意見專門強調,保險公司第二年起根據上一年度實際賠付等綜合情況調整保險費率。也就是說,如果一家醫院第一年讓保險公司賠的多,那么第二年它可能要交的保費就會多。 對于參加醫療保險,大醫院普遍是歡迎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醫療風險”,南京市第一醫院副院長劉軍告訴記者,該院去年一年投入保險的金額為70萬,目前看來,賠償金額超過70萬。而記者了解到,一些小醫院承擔的風險比較小,目前投保的收益還看不出來。
醫患糾紛先找第三方調解
同時,根據創建“平安醫院”的部署,南京決定在試點的基礎上,推行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對于“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很多市民還很陌生。通俗地說,今后,如果發生醫患糾紛,市民除醫學鑒定、打官司之外又多了一個途徑:找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 醫患糾紛調解組織成員一般由司法、衛生等部門分管領導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醫學、法學等方面專業人士組成,并建立專、兼職相結合的調解員隊伍。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一個中立性的機構,他獨立于醫方與患方之外,是一個第三方的組織,其公信力更容易得到醫患雙方的認可。 人為解決醫患糾紛,國家此前曾設立醫學會負責醫療事故的鑒定,但由于其屬于醫療系統,被認為是“兒子給老子鑒定”,客觀公正性受到懷疑,發生醫患糾紛后主動申請去鑒定的并不多。而現在,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患者可以到醫療機構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立案”,由它負責向醫院調查取證、協商等,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后,醫患有一方不認可第三方的調解結果,再走司法程序解決。
試點一年官司下降了50%
作為南京新推行的醫療責任險中最大亮點,新成立的醫患糾紛調解組織在試點一年后,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鼓樓區司法局副局長姚啟明介紹,自2008年4月以來,鼓樓區司法部門共受理醫患糾紛177件,調解成功163件,調解成功率達到92%。據鼓樓區法院統計,2008年和2009年,月平均醫患糾紛受案率下降27%,全市唯一代理醫患糾紛專業案件的健康律師事務所,一年多來的醫患糾紛案例代理書下降了50%;據江蘇省人民醫院統計,推廣醫療保險,有了醫患糾紛調解組織后,醫院暴力案件減少了約50%,醫院訴訟案件減少了80%。 南京市第一醫院副院長劉軍表示,由于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具有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其對醫患責任與是非的評判更易于患者接受。“可以說,引進了第三方調解后,‘醫鬧’的激烈程度小了很多。”劉軍舉了個例子,有一例患兒凌晨發病,送到醫院急診中心。入院時患兒已經沒有了生命跡象,醫院急診給了積極搶救,還調兒科和心內科的醫生參加,但仍沒能挽回患兒的生命。家屬帶了幾個彪形大漢到醫院去討說法,聽說可以經過調解,起初也不以為然,認為來調解的肯定都是醫院的“自己人”。當秦淮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到場后,從醫學法學的雙重角度對病例進行了分析,站在了第三方的立場對患兒家屬進行了說明,最終達成了雙方的和解。
大多糾紛還得由醫院解決
為什么有了這樣中立的第三方調解,有患者還會通過“鬧”來解決醫患糾紛呢?記者了解到,很大程度上還是與患者對醫院的信任程度降低、醫患溝通不當有關。 南京市第一醫院副院長劉軍坦言,其實引進第三方調解,使得“醫鬧”的激烈程度下降,對醫患糾紛的發生率并沒有太大影響,患者在出現醫療意外后,首先想到的還是“鬧”。所以醫院始終還是處理醫患糾紛的主體之一。今年醫院發生的醫患糾紛中,60%還是要由醫院自己處理,40%交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協助處理。此外,由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的數量也很有限,每次到醫院來只有兩三個調解員。而醫院平均解決一次糾紛,要接待患者及家屬14到15次,所以大量前期的工作還是要醫院自己來做。 對推廣醫療責任險,南京市分管衛生的副市長許仲梓持肯定態度,但他認為,形成醫患糾紛的原因非常復雜,醫療責任險不能從根本上避免醫患糾紛的產生。他介紹,據中國醫師協會統計表明,90%以上的醫患糾紛實際上是溝通不當引起的。在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建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同時,更加重要的是加強醫療單位服務質量的源頭管理,探索建立醫患糾紛的防范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