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草案)》迎來第二次審議。據了解,條例草案最快有望在今年6月提交上海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表決。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沈國明在作相關審議報告時表示,金融人才并不等同于金融從業人員,確定具體的金融人才評價標準和評價辦法專業性較強,在實踐操作中有很大難度。“上海應從有利于分類制定與金融人才相關政策的角度出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指導下,建立關于金融人才的使用評價機制。” 對此,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上海市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金融服務部門制定金融人才的集聚、發展規劃和培養、引進計劃;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和完善以市場為導向的、與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相適應的金融人才使用評價機制,分類制定與金融人才相關的政策。 而對于在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過程中需要引進的高層次和緊缺的金融人才,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其在戶籍和居住證辦理、住房、醫療保障、子女就學等方面提供便利。“對引進的境外金融人才,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出入境手續。” 另外,金融征信平臺建設也是條例草案一審時關注的問題。據了解,對于金融高管的執業信用信息,原先的條例草案中規定,這些信息由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掌控,屬于條線管理。 上海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此條例草案修改為:“上海經濟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金融服務等部門,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建設金融業統一的征信平臺,擴大信用信息采集的覆蓋面和數據量,改善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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