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部分企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就業形勢趨于嚴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17日發出通知,提出切實措施,強調要把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穩定就業局勢作為當前頭等大事來抓。其中引人矚目的是提出“近期暫緩調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盡管我國從2004年頒布《最低工資規定》以來,學界、業界一直爭議很大,但政府主管部門主動就最低工資松口,應是首次。顯然,在目前的經濟環境和就業形勢下,這種舉措充滿妥協意味。不過,從另一個側面來說,這未嘗不是政府在正視現實、遵循市場規律的基礎上,承擔自身責任的一種理性回歸。 毫無疑問,確保與增進就業是政府別無旁貸的責任。這不僅是GDP增長之需,更是國民收入、民眾福祉之源。而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穩定就業局勢的意義更加明顯。如果沒有充分就業,所謂拉動內需也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轟轟烈烈的“4萬億計劃”也就難奏其效。 眾所周知,在一個市場化的勞動力市場上,決定工資水平的是市場供需關系。勞動力供需平衡時,會有一個均衡工資,這個工資就是市場決定的“最低工資”。如果法定的“最低工資”高于市場的均衡工資,也即意味著人為地拉高了“市場最低工資”,打破了勞動力市場的供需平衡,企業不得不減少勞動力需求。這將導致部分低收入者面臨失業,甚至在整體上損害勞動者利益。這正是許多經濟學家對最低工資標準耿耿于懷的原因。 當然,通過執行最低工資標準,部分低收入勞動者也會有所獲益,這也正是政府強制推行的理由———維護那些技術含量低、工資收入少的勞務者(比如農民工、礦工等)的勞動權益,進而保障他們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由于這種看上去溫情脈脈的“人性關懷”充滿了“道義正確”,因而獲得民間不少人支持。 然而,問題也在于這種“溫情脈脈”。政府一直把“最低工資”當作一種社會保障,那些低收入者也的確缺乏社會保障;但是在缺乏社會保障的情況下推行“最低工資”,卻有著政府卸責的嫌疑。因為“最低工資”不過是政府用權力之手,在企業和勞動者之間進行財富分配和調整,政府并沒有因此付出更多。一方面,在我國(尤其是農村)存在大量隱性失業的情況下,政府在確保就業方面顯然有欠賬;另一方面,政府也沒完全建立一個覆蓋全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如果說一些發達國家在完備的社會保障制度上推行最低工資制是增進就業者權利,那么,我們在當前這種情況下調高最低工資標準,只能是畫餅充饑。 就此而言,人保部的新舉措令人欣慰。此外,要求“穩步提高社會保險待遇”,增進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工傷、失業保險,對下崗失業甚至農民工進行失業登記,發放補助等等。這些都體現了政府責任的理性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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