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副局長劉萍在出席跨國公司CEO圓桌會議時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已經提交國務院法制辦,民間借貸有望通過國家立法形式獲得規范。今后,在不非法吸收存款、借貸利率不超過基準利率4倍的前提下,個人有望合法注冊從事放貸業務。(11月17日京華時報)
立法規范民間借貸正當時。我國居民儲蓄高達20萬億人民幣,超過國家外匯儲備。經濟發達地區的典當行、擔保公司業務相當火爆,有些地方民間借貸利率達到了200%-300%。金融危機當前,企業普遍不景氣,原本就苛刻的商業銀行越發惜貸,使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越來越難以應對融資難的瓶頸,通過立法使民間放貸人合法化,將有效的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的結癥。不過要看到,在民間借貸中,因借貸人事先承諾高額利息欺騙放貸人,終因債臺高筑,逃之夭夭,導致放貸人血本無歸的現象屢見媒體,立法應充分慮及民間借貸的風險性,更加關注借貸人的狀況,以保障雙方權益不受侵害。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保障放貸人與借貸人的共同利益,避免出現更多的債務糾紛,僅僅靠相信放貸人智慧和借貸人償還能力是遠遠不夠的。應在規定借貸利率不能超過基準利率4倍的基礎上,嚴格控制放貸規模。應建立好誠信系統,監管部門幫助放貸人對借貸人的借款或融資事由作出正確判斷,按照誠信等級確定借貸的規模。還應嚴格借貸的要式行為,規范用動產和不動產作為抵押的公證程序,防止以往的放貸人與借貸人之間多以借條形式出現,有的根本拿不出借條或其它憑證,引發糾紛,放貸人難以維護合法權益的不良現象。其次,將借貸人的資金運行情況納入動態監測視野,督促放貸人分析借貸人的經營實力和利潤空間,不要被高息紅利引誘。與時同時,及早發現貸款人的不良資產和經營癥結,向借貸雙方發出警示,以防患于未然。
只有通過制度約束,遏制“問題貸款”于未造成嚴重損失之時,才能維護民間借貸的正常秩序,不致于將因身陷債務鏈不能自拔的“楊百勞”逼上絕路,引發其它刑事案件和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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