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消息稱“國家發改委建議鐵道部取消退票手續費”。此前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分別向發改委等部門發出“申請書”,其中提到應當取消鐵路退票手續費。
發改委復函建議:應區分不同情況發生的退票,對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運輸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應收費;對旅客提前退票后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客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運輸企業沒有按合同約定正常完成旅客運輸任務,應賠償等。 發改委同時表示,盡管已向相關部門建議有條件地取消鐵路客運退票費,但要責令鐵路運輸企業停收退票費,存在法律障礙。 細讀回函,其本身符合法律的精神與規范,可稱依法行政。而這個回函的內容被媒體簡化為“建議鐵道部取消退票手續費”,是一種不準確的概括,有誤導作用。 我支持鐵路部門對通常情況下的退票收取一定的費用。按照《合同法》,旅客退票屬單方要求解除運輸合同,當然需要承擔給對方帶來的相應損失。因此,發改委的建議才有這么一個先決條件,即“對旅客提前退票后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客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但實際上,即使如此,鐵道部門付出了勞務成本,應當可以少量收取退票費。 事實上不收退票費可能帶來另外一個后果,即降低倒票成本——如今各地票販子活躍,如果停收退票費,成本就下降為零……這對旅客恐怕不是什么好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