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北京律師董正偉收到國家發改委建議完善鐵路退票費的回函稱,責令鐵道部停止收取退票費有一些法律障礙。從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與鐵路運輸企業合同解除后,退票費主要是對因旅客退票造成鐵路運輸企業運輸能力損失的賠償,屬于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據7月7日《新京報》)
總的來看,發改委還不錯,畢竟提出“能夠再次發售的客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不過,“存在法律障礙”、“違約責任”這些字眼,很容易讓人聯想到一個問題:法律這根“繩子”,不能綁消費者綁得緊,綁“鐵老大”綁得松,您說對吧?
在鐵路和乘客之間的各種違約現象中,如果真存在所謂的“法律障礙”,那么很遺憾,用淄博方言來說,這根“繩子”就是“晃晃緊晃晃松”,翻譯成普通話就是“有時候緊有時候松”。
比如乘客違約,綁得就比較緊。退票,收取退票費,因為你違約了;不按車票約定亂下車,也要“修理修理”你,因為你違約了……這些事情,乘客不該有怨言,為什么?因為合同在先、法律在上。大家都亂哄哄的,把火車站弄得跟羊肉館似的,還不亂了套。
可偏偏不少乘客就不買您的賬。明明自己“違約在先”,還一肚子理由、滿腹的哀怨。這是啥子原因?素質,注意素質?好像不全是那么回事吧?論素質,乘客比鐵路職工也差不到哪兒去呀,為什么他們還這么多牢騷?
想來想去,那些一肚子牢騷的乘客,大概和我一樣,就是覺得發改委說的這個“法律障礙”,它“晃晃軟晃晃硬”。乘客違約,它硬,咱服氣,法律嘛,就該這樣子;鐵路違約,它軟,咱就不服氣。
最典型的,比如火車晚點。晚點算不算違約呢?違約了,發改委是不是也找點“法律障礙”讓乘客硬氣一點呢?買了個坐票,在車上站著;買盒盒飯,價錢比外邊翻一番;拿著車票,擠不上車……這些算不算違約?“坐票站著”、“擠不上車”是否屬于“違反合同約定”?高價商品是否違反價格法?
遇到這些事情,法律就“軟”了。您說,小老百姓出個門,遇上這些麻煩事,能不窩心嗎?在他窩心的時候,法律就吭哧吭哧地“硬”了起來,唉。
不管怎么說,如果能取消哪怕是一小部分退票費,發改委也算辦了一件好事,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