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首次向鐵道部發出取消退票手續費的建議。但發改委表示,責令鐵路運輸企業停止收取退票費存在一些法律障礙。5月22日,鐵道部發函回復律師董正偉的《請求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權益的建議申請書》,然而信中并未對取消退票費的建議作出明確回應。(相關新聞見今日本報15版)
報道中的一句話很有意思:民眾與鐵道部關于退票手續費的艱苦博弈,就這樣依然山重水復。“艱苦博弈”指的是退票費被詬病由來已久,迄今仍沒有好轉的跡象;“山重水復”的意思也很明顯:國家發改委和鐵道部同屬國務院的部級單位,《鐵路法》博弈《合同法》(所謂的法律障礙),發改委只能“我就看看”——《鐵路運價規則》中退票費的事,發改委充其量只能建議性地“說和說和”——既然是說和,鐵道部也討了個巧:火車票上“限乘當日當次車,在3日內到有效”模糊表述這樣的小事,可以考慮更改一下;至于退票費霸王條款是否應該可以變動改革,不給你明確答復,也就是說:你暫時別想。
綜合來看,發改委和公眾在“完善退票費政策”上的觀點是一致的:應區分不同情況發生的退票,對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運輸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應收取退票費;應按退票費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對旅客提前退票后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客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運輸企業因自身原因,沒有按合同約定正常完成旅客運輸任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等。但在鐵道部看來,退票就是退票,收費就是收費,哪有那么多理由可講?你購買了火車票,就意味著此次服務“量身定做”給了你,至于是否是外力影響了火車運行、火車票是否可以再次發售、是否因為鐵路部門的原因沒能完成旅客運輸任務,那都是我的事,和你無關——想退票,按照統一標準退票好了,還說那么多理由干嘛?
退票費是可以收取的,比如退票后確實不能再次發售的情況。但退票費霸王條款的確立,顯然沒有考慮到不同情況退票等事實——在退票費收取的程序設計和現實施行上,鐵道部顯然缺乏必要的設置和辨析耐心。壟斷行業類似霸王條款的出臺,一般都是“自話自說”導致的,比如同樣飽受詬病的火車撞死人“最多賠300元”的規定——當解釋權通過自己設定法律進行通則解釋時,退票費霸王條款的堅挺,不過是自利心驅動下部門利益博弈公眾利益的具體顯現。
事實上,關于退票費的問題,2003年國家物價主管部門出臺的《規范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中有明確規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退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在最高不得超過20%的前提下,按退票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并參照郵政匯兌和銀行匯款的收費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退票費的底限和最高限——這和此次發改委給出的建議如出一轍。毋庸置疑的是,鐵道部長久以來固守退票費霸王條款,對此規定置若罔聞的原因,顯然是因為《鐵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庇佑。要改變這種情況,變更鐵路壟斷行業地位是治本之策,以當下觀之,這似乎不切實際。但背負如此巨大民意的退票費霸王條款,不能無限期懸而未決下去,總得有人說了算,總得有人出面將其革除吧?比如,以《反壟斷法》為支撐、第三方及時介入革除《鐵路運價規則》中諸如退票費霸王條款,應該是個不錯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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