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收到了國家發改委的回函,作為對董正偉發出的《請求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權益的建議申請書》的回應,國家發改委首次向鐵道部發出取消退票手續費的建議。
7月6日《新華網》
自1997年12月1日《鐵路客運運價規則》施行后,鐵路運輸企業開始收取火車票退票費起,退火車票收費的問題已經存在十個年頭了,在此期間引發了大量的爭議,接二連三的有人將此訴諸法律,然而最終無一例外被判駁回,其原因無非是:鐵路運輸企業依據《鐵路客運運價規則》第三十三條收取退票費屬合法行為。但是,問題絕非如此簡單。
《南風周末》于2006年8月24日曾推出“退票費標準制定是否合理”的調查,結果95.52%的網友認為絕對不合理。業內人士認為,收取退票費的行為行為不合理更不合法
!秲r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因此,在未經如上法定程序而確定退票費顯屬不法。
另外,收取退票費還有悖于《立法法》、《民法通則》等法的相關精神。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價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條件。因而,鐵路運輸企業根據《鐵路客運運價規則》收取退票費做法顯屬不公,違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逗贤ā返谌龡l也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收取退票費顯然也違背了這一原則。
有人曾做過這樣統計,從2004年1月7日至15日,廣州站接受退票6.17萬張,退票款520萬元。而北京火車站某一天的售票收入是1000萬元,當天退票50萬元。按照20%的退票費用,退票“額外收入”數目驚人。而這僅僅是一兩個火車站的粗略統計,放眼全國,鐵路部門一年因此獲得的收益將是個天文數字,十年間退票收費數額可高達數十億元。
通過收取高額退票費牟取暴利之所以能夠得逞,很大程度上在于我國的鐵路運輸屬于壟斷行業,因此,其任何收費標準都具有強制性特點,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而沒有其他選擇。2003年3月15日,《京華時報》刊發了該報記者采寫的稿件《退火車票收費屬霸王條款》,談到北京市消協當時披露了經常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十大經營者不誠信行為。其中,壟斷經營、霸王條款等均屬此列,典型案例就是鐵路強行收取20%的退票手續費。
目前,這條“霸王條款”仍在著侵害著消費者公平交易權,仍在全國范圍內每日每時都在公開發生著。這種顯失公正、公平的做法,不但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更會滋生社會不公。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強行收取退票費行為,這條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霸王條款”該被依法取消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