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財政部制定的《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和《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開始實施。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說,所謂“首購”,是指對于國內企業或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暫不具有市場競爭力,但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由采購人或政府首先采購的行為!坝嗁彙笔侵笇τ趪倚枰芯块_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技術、軟科學研究課題等,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面向全社會確定研究開發和生產機構。政府首購和訂購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日報》2月24日)。
應當說,這是一個既符合國際慣例,也有利于國內經濟技術進步的政府采購規定,由此可以預期,隨著這個辦法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得到有效實施,肯定能對國內相關企業的首創與自主研發活動積極性產生諸多方面的促進影響。 但在此想說的是,盡管這個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辦法,在行政取向上無疑是正確的,不過目前仍然還只是一個紙上的規定,這也就是說,要讓其真的成為各級地方政府的行為,則還要有待于相關行政的實際行動和實施程度。而以已有的政府采購情況看,去年國內某地方政府在采購空調時對國產品的排斥等一些并非只是個例的情況說明,即便是行政機關也會源于自已利益的影響,可能會在政府相關的采購活動中偏離公平、公正及公開的“三公”原則。所以顯而易見的是,如果要使這個政府采購辦法真正成為事實,并由此對市場產生預期中的積極作用,似乎就有必要在制度上,還要有一套能對所可能出現的不當行政行為有所約束與監督的機制準備。 其次是,雖然這個政府采購辦法的行政傾向值得肯定,并且一旦如果能得到有效貫徹,其相應的良性經濟與社會指引作用也不難預期。然問題的關鍵是,由于事物總是存在二面性的法則。這也就是說,一方面,如果這個政府采購辦法得到有效實施,其對國內經濟與先進技術發展的積極促進影響固然可以預見;可另一方面,倘若在辦法的具體貫徹實施中,不能在制度機制上對地方政府的自利沖動在制度上形成有效約束,那同樣不難預見的是,不但這個辦法的積極影響可能會被打上折扣,同時說不定還會對相關領域的經濟與技術的進步產生一定的逆向效應。應當說,以已有的一些有關情況看,這也或許并非是一個杞人憂天之想。 所以,在充分肯定財政部這個政府采購辦法的前提下,筆者在此還很想提醒有關部門注意:要想使這個政府采購得到有效實施,還應當有與之配套的公正監督機制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