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我國推出綠色信貸政策取得階段性成效后,國家環保總局和中國保監會又聯合制定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這標志著我國在建立綠色保險制度方面邁出了一大步。
綠色保險是我國一項全新的制度,其宗旨是利用商業保險的體制分散風險,保障對受害人給予及時、充分的賠償,通過保險的方式增強企業環境風險意識,督促企業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緩解企業和地方政府環境污染賠償壓力,提高企業環境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公眾環境權益,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綠色保險應從何處先行?既然這一新的環境經濟政策鮮明地指向企業的直接或潛在環境風險,無疑應在化工、石化等重點行業和具備一定條件的重污染、高風險地區先行試點。
近年來,全國相繼發生一系列重大環境污染事件,造成了巨大經濟和社會損失。尤其是在某些行業存在布局性環境風險,而且相應的防范機制存在缺陷,導致污染事故頻發,一旦發生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危害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以化工石化項目為例,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啟動的全國化工石化項目環境風險大排查結果顯示:總投資近10152億元的7555個化工石化建設項目中,81%布設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45%為重大風險源。作為化工大省的江蘇省共有化工企業3.8萬家,其中直接生產化工產品的有8000多家,危險品生產企業4000多家,還有大量的化學品經銷、儲存、運輸企業,全省沿江6個市區、15個沿江縣(市),幾乎每個市都有化工園。在這樣高風險的環境狀態下,有必要利用保險工具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處理,建立高環境風險企業、保險公司、環境利益相關方之間相互制約的經濟關系,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維護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和環境安全。
據權威部門估算,我國每年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1200億元,而實際賠償數額卻少得可憐,絕大部分損失由受害者和政府、社會承擔。面對這樣的狀況,惟有通過推行綠色保險制度,首先抓住環境風險高、污染隱患大的企業進行試點,通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先探索解決重點問題、關鍵問題,并在實踐中積累經驗、總結規律,建立長效機制,進而逐步全面推廣。很明顯,環境危害大、最易發生污染事故的行業、企業和地區,尤其是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等,應先期進行試點。
不僅應先行試點,還應在一定范圍內試行環境污染責任強制險制度。
在當前的形勢下,環境污染責任險是推行綠色保險制度最直接、最具可行性的著力點和突破口,不但能使污染受害人得到合理的經濟補償,而且能確保生產企業繼續經營。
國際上商業保險都實行自愿原則,但是對少數危險影響范圍較廣、涉及人民利益較大的保險標的,則應實行強制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是維護公眾利益和社會公平的一個新險種,因為它的投保對象大都是環境風險高、污染隱患大,同時又實力雄厚的大公司和大企業。如果不實行強制,這樣的企業往往會以資金充足、能夠承擔賠償責任為由而拒絕參保,這在無形中導致企業環境風險的社會承擔,同時增強了企業環境管理的惰性。一旦這樣的企業出現突發性污染事件,受害者與它們的博弈力量對比是極其懸殊的。所以,只有推行環境污染責任強制險,才能有效維護公眾的切身利益,保障社會公平。
同時,對于這樣的企業而言,推行環境污染責任強制險也將使它們自身受益。環境風險具有不確定性、難以預測性以及后果嚴重性等特點,一旦環境風險轉化為現實的環境侵害,經濟補償、恢復治理等問題勢必接踵而來,因污染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以及有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訴訟費用等無法事前具體估量。如果損失賠償超過了企業的承受能力,企業將一蹶不振。推行環境污染責任強制險,可有效幫助企業化解風險、減輕賠償壓力,保障企業在加強環境保護的前提下繼續開展生產。
事實上,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把環境污染責任險作為強制險來推行。目前,實行強制保險的發達國家有德國、瑞典等。美國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采取“變相強制”政策。俄羅斯聯邦獨立后,于2002年1月10日公布了新的《環境保護法》,將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寫入其中。
抓住重點領域,明確試行措施,就找到了推行綠色保險制度切實的落腳點。對于這一嶄新的環境經濟政策,我們充滿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