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今日向新聞界通報,自2007年7月環保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布《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以來,江蘇、浙江、河南、黑龍江、陜西、山西、青海、深圳、寧波、沈陽、西安等20多個省市的環保部門與所在地的金融監管機構,聯合出臺了有關“綠色信貸”的實施方案和具體細則。國家環保總局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提供了3萬多條企業環境違法信息,供商業銀行據此采取停貸或限貸措施。 潘岳指出,“綠色信貸”政策實施半年多來,取得了局部性、階段性的成果,但與預期目標相比還有不少差距。主要原因是還有一些省份和金融機構,并沒有實行實質性的“綠色信貸”政策;即使實行了,也只停留在表面階段。這一方面固然是因為“綠色信貸”只是剛剛起步,還面臨著認識、基礎和信息等多重制約;另一方面更是因為,高污染高能耗行業由于得到一些地方的政策保護,還有利可圖,因而很難大幅度削減信貸規模。 潘岳說,除了體制原因,推進“綠色信貸”還存在四個技術難題。 一是相當多的中小型污染企業采取民間融資或者自籌資金,基本上不向金融機構貸款。“綠色信貸”對這些量大面廣的污染企業尚不能發揮制約作用。 二是信息溝通機制和有效性有待完善。一些地方環保部門發布的企業環境違法信息針對性不強、時效性不夠,不能適應銀行審查信貸申請的具體需要,影響“綠色信貸”執行效果;同時,商業銀行還不能提供使用環境信息的反饋情況,沒有真正做到數據共享;商業銀行缺乏“綠色信貸”的專門人員、機構及制度,信貸工作人員對環保法律法規、政策了解不足,制約了“綠色信貸”深入。 三是“綠色信貸”的標準多為綜合性、原則性的,缺少具體的“綠色信貸”指導目錄、環境風險評級標準等,商業銀行難以制定相關的監管措施及內部實施細則,降低了
“綠色信貸”措施的可操作性。 四是缺少推進“綠色信貸”的激勵機制,對于環境保護做得好的企業缺少鼓勵性經濟扶持政策,不能有效吸引銀行業支持環保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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