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國務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并于公布之日起實施。 這是對此《處罰規定》的第二次修訂,第一次修訂是在不久前的2006年。為何在短短兩年之內會進行兩次修改?而這次修訂的原因何在?它的處罰力度的加強以及處罰范圍的擴大會對市場帶來怎樣的影響呢?
抵御通脹威脅
原《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是1999年國務院批準、國家發改委發布實施的,而每一次的修訂都是對《處罰規定》的進一步細化。 “近來,一些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較快上漲趨勢,部分地區和行業出現經營者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和變相提價等價格違法行為,推動價格不合理上漲,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國家勢必會針對現在市場的現狀,對原有的法規做一些調整。”中國政法大學國際經濟法教授許浩明表示。 協力律師事務所律師衛新也指出:“2007年中國CPI一直居高不下,現在通貨膨脹跡象越來越明顯,壓力也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了一些新的價格違法的情況。為了緩解目前市場上的一些違法行為,國家有必要在這個時候出臺相關的措施。而《處罰規定》的修改也能在一定的程度上抑制通貨膨脹的發生。”
處罰力度加大
和此前實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相比,中央政府顯然對此前多次串通漲價中行業協會發揮的關鍵作用提高了警惕,增加了對行業協會參與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若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行業協會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此外,行業協會若實施“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等行為,亦將面臨上述同樣處罰。 同時,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大大提高了罰款的額度,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傾銷、價格歧視以及不執行法定的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罰款額度由原來的“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和“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對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及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等違法行為,罰款額度由原來的“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提高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對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對此,許浩明認為,對于其他違法主體及其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力度尚屬適度;惟獨對于以行業協會為主體所進行的違法行為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處罰,屬于過輕;因為其中所規定的“情節嚴重的行業協會還可以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基本上不可能實行。 而衛新也表示了同樣的看法:“此次新修訂的《處罰規定》的確加大了不少力度,也具有相當的威懾力,但是對于行業協會的處罰力度還是不夠的。現在的行業協會在市場上起著不小的作用,甚至是發布指導價格,前段時間方便面價格的整體上漲就跟行業協會有很大的關系。另外,企業之間串通抬價很難舉證,但是針對行業協會的話就比較容易,因此應該加強對行業協會的管制。” 同時,許浩明表示:“由于去年物價上漲主要是由于食品類價格特別是糧食、蛋、肉禽及其制品的價格上漲所帶動,又由于春節的臨近,人們對于該類消費品的需求必然呈現較大幅度的增長,加之這類消費品的生產需要一定的生產周期來完成,所以,惡意囤積必然會加劇食品類價格特別是糧食、蛋、肉禽及其制品的價格上漲。基于此,《處罰規定》把惡意囤積列入哄抬價格并加以打擊,是十分必要的。”
尚有改進余地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還是用了‘堵’的方式壓制物價上漲,而沒有明確規定要用‘導’的方式。譬如說,運用即將于今年8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所規定的國家利用對于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所具有的、對于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的規定,以及該法有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禁止簽訂限制競爭協議的規定,來對于行業協會的錯誤做法依法進行處理。”許浩明指出。 “同時,按照《處罰規定》的規定,行業協會不僅會因為在國內市場操縱市場價格被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還可以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這實在是‘因噎廢食’的做法。因為這樣的規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五十六條關于成立行業協會的規定,特別是不利于該法中所賦予的行業協會任務的完成,因此是根本不應該、也不可能實施‘依法撤銷登記’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