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1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
針對我國國內個人收入發生很大變化的情況,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本國公民的個人收入統一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的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999年8月30日
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把個稅法第四條第二款“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項目刪去,而開征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2002年1月1日
個人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為《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狀況及財稅調節政策》的報告,建議改革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制,適度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同時對中等收入階層采取低稅率政策。
2003年10月22日
商務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稅,提高個人收入所得稅免征額等多項建議。
2005年初
廣東財政再次對個稅起征點提高進行調研,以便為中央盡快出臺稅改政策提供參考依據。
2005年07月26日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6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
在京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將首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