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昆明迎來了它的第二個“無車日”。昨日看新華網的報道說,昆明已成為全國第一個月月都有“無車日”的城市,然而,月月都搞“無車日”也引發了市民的一些爭議——“無車日”是否侵犯了公民對合法私有財產的使用權?如果車主不聽勸阻,交警有法律依據罰款嗎?銀行職員李航宇則說:“養路費我可是交了整整一年,政府規定我有12天不能開車上路,是不是該把多余的錢退給我?”
“無車日”使人們又回到了20多年前的昆明,無論是肢體感覺還是視覺感受,都很舒服。再加上“有車族”畢竟是市民的少數,大多數人對于“無車日”好感有加,因此頗得民心。
從世界第一輛汽車的誕生和使用開始,汽車就必然涉及道路、人口、城市、環境、法律、發展等多個元素,等于變相交了一張卷子考驗各國政府的施政能力。昆明市的“無車日”同樣如此。第二個“無車日”中,有的有車公民提出要求退還每年因為12個“無車日”不能進城通行的養路費,這的確是一個問題,因為它合情合理合法。
汽車,尤其是所謂“私家車”在中國不是簡單的運載工具,它承載了太多的本來不該有的倫理、道德、文化意識。比如,我們把5座左右的小型客車命名為“轎車”,一個“轎”字兒,在把小客車的“品位”提升了的同時,也將這個鐵家伙幻化為特定的“階級意識”——在幾千年的歷史中,坐轎子的人不是有權者,就是有錢有勢者,所以,今天坐或者開“轎車”者必然也是權、錢、勢的擁有者。潛臺詞則是,無“轎車”者就是無權無勢階級。在一個正常的社會中,以是否有“轎車”作為區分社會階層的標志,本身是值得質疑的。
這種對社會人群根源于“階級”意識的簡單劃分,已經加劇了社會矛盾。當“有車族”被固執地認為是所謂“強勢階層”以后,“無車日”的活動得到廣大無車人的支持值得我們警覺一個托克維爾式的命題——“多數人的暴政”。不僅在“無車日”中,在交通管理立法中都體現了這種偏差,它在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上人為地把是否有車當做社會群體“強”、“弱”的分水嶺。
說以上這段話,是想說,在“無車日”的擁護和杯葛者中,明顯出現了利益的逆向交織——有車者多半反對“無車日”,無車者大多贊成“無車日”。這就給政府管理提出了一個問題:在多元社會利益客觀上存在矛盾甚至沖突的情況下,政府依據什么進行協調?我的看法當然只能是依據法律,也就是依法行政。
胡錦濤同志在十七大報告中強調“科學發展觀”,科學發展觀的哲學實質就是孔子以迄亞里斯多德提出的“允執厥中”的思想,也就是不走極端的意思。做人做事要不極端,只有行“中和”、“中正”一途。而遵守法律精神就是行為是否“中正”的標桿。作為對工業文明過度發展的反省,作為提示市民關注人居環境的一個手段,“無車日”也許有必要每月都有,但與此同時,政府的確要考慮它對有車人的利益損失問題,任何一個社會群體的利益都應當得到重視和尊重,不顧此失彼很難,但政府的出現就是解決這些難題的客觀需要。所以“無車日”是一張艱難的試卷,它考驗政府的智慧和能力,更考驗政府的法治意識到底有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