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春城昆明迎來了它的第二個“無車日”。自此,昆明成為全國第一個月月都有“無車日”的城市。然而,月月都搞“無車日”,引發了公眾的爭議,甚至有市民稱這是作秀。昆明市政府有關負責人稱,此舉決策是慎重的。(10月28日《新京報》)
昆明將每年的“無車日”由一增加到十二,月月都搞“無車日”,這個表面上有利于改善交通環境、減少污染的舉措卻引發了公眾爭議。原因在于不同的利益群體,其愿望與訴求迥異。無車的市民認為“有車的人占道,擋了路,污染了城市的空氣”,他們當然為“月月無車日”叫好。他們還期盼周周都搞無車日、天天都搞無車日呢。但月月都搞“無車日”,當然損害“有車族”的切身利益,有車不用,買車干嗎啊?政府強迫車輛12天不能上路,有法律依據嗎?繳了365天的養路費能退還12天的費用嗎?眾多車主的質疑也不是沒有道理。
那么,昆明月月搞“無車日”是否妥當呢?我們不妨先追尋“無車日”的科學內涵。“無車日”誕生于1998年的法國,時年9月22日,法國35個城市的市民自愿在這一天棄用私家車。一年后的同一天,66個法國城市和92個意大利城市參加了“無車日”活動。之后的2000年,無車日倡議被納入歐盟的環保政策框架內。9月22日成了“歐洲無車日”、“國際無車日”,全球前后有1488座城市加入了這一活動。綜觀世界任何一個國家組織的“無車日”,恐怕沒有一個城市是“強制”車主封車的。“無車日”不是禁車,而是一種倡導和呼吁,目的是要喚起民眾對環境問題的重視,讓人與車、車與自然及人與自然的關系更為和諧。像昆明市把“無車日”等同于“禁車”,實質是對“無車日”活動的曲解和誤讀。
其實,“無車日”禁止車輛行駛,有違法之嫌。政府出臺政策規定每月定時封存公務車,這是廉政之舉,沒人會反對。但若月月封堵企業、尤其是私家車,恐怕于法無據。車輛是私人財產,審視《憲法》、《物權法》,公權都沒有干涉公民正常使用私家車的權力。作為一級地方行政部門,難道出臺一個“紅頭文件”,就能剝奪車主駕車出行的權利嗎?這值得商榷。
假如說,一個城市一年搞12天的“無車日”,能根本解決城市車輛堵塞、破解環境污染問題,我相信,地方政府即使推出周周“無車日”,也能得到廣大市民、包括私家車車主的理解與贊同。關鍵是,今天“無車日”不堵,明天、后天“有車日”照堵不誤;今天空氣污染指數下降,明天就會再驟然上升。這樣的“無車日”是搞1天還是12天,直接的作用并不是很大。除非我們的城市干脆拒絕汽車,來個“天天無車日”。但這顯然是不切合實際的。
若仔細探究“無車日”的由來,其實它的象征意義遠大于實際意義。世界諸多城市,包括我國一些城市推出“無車日”的初衷,目的是讓更多的人去思考路權、環保、交通等問題,并引起政府相關部門的重視,推動相關政策的出臺,改善城市公共交通。比如,引導市民出行方式的轉變,根據自身實際,自覺按照步行、自行車、公共交通、私家車這個優先次序出行。政府部門在積極引導市民遵守交通秩序、少買汽車、少開汽車的同時,要不斷加大財政投入,大力改善交通設施,著力實施“公交優先”的理念,讓大部分市民能夠自覺首選公共交通和綠色交通工具,這樣,市民出行結構調整了,城市交通設施改善了,整個城市才能更加暢通。 |